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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证据合法性审查及证明力

2021-02-21 12:11:08 来源:http://www.chinalawyeryn.com 作者:admin

在行政诉讼(民告官)的案件中,审判人员对于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需要对三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审查,才能确定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的根据。其中,对于证据合法性的审查和判断需要根据一系列的规则来确定。以下是审判员对行政诉讼证据的合法性和证据证明力判断时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行政证据合法性审查注意事项有哪些?

下列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⑴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或者在诉讼程序中自行收集的证据;

⑵被告在行政程序中非法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权利所采用的证据;

⑶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被告在行政程序中未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证据;

⑷复议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或者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未向复议机关提交的证据。

下列证据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⑴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

⑵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

⑶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的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

⑷当事人超出取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包括原告、被告;

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或者在港澳台地区形成的没有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材料;

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⑺被当事人或其他人做过技术处理而无法辩明真伪的;

⑻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

⑼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而取得的证据;

⑽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二、行政证据证明力大小的判断

在对证据进行审核认定过程中,如果发现证明同一事实的数个证据,其证明效力一般可以按照以下情形分别认定:

⑴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其他书证;

⑵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⑶原件、原物优于复制件、复制品;

⑷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优于其他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

⑸法庭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优于其他部门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

⑹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

⑺其他证人证言优于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提供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

⑻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优于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⑼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优于一个孤立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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