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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体的法定职权和职责

2017-09-23 16:08:54 来源:http://www.chinalawyeryn.com 作者:admin

行政主体是行使行政权力,履行行政职责的机关。行政主体的职权包括行政立法权、行政命令权、行政决定权、行政强制执行权、先行处置权等。法律快车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行政主体的职权和职责。

1、行政职权。

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的转化形式,是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资格及权能。

固有行政职权是指行政机关“先天应有”的职权,即根据行政机关的职能、分工和级别等因素所决定的,由宪法和组织法所设定的,决定该行政机关的行政主体身份特征的行政职权。

授予行政职权是指国家通过法律、法规、规章赋予有关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的非固有行政职权。

行政职权主要有以下内容:

(1)行政立法权,如制定和公布行政法规、行政规章;

(2)行政命令权,如指令、命令,以及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措施等等;

(3)行政处置权,如扣押、即时强制等;

(4)行政决定权,如赋予、剥夺某种利益或荣誉称号等;

(5)行政强制执行权,如行政执行等;

(6)行政救济权,如变更、撤销、确认违法、行政赔偿等;

(7)行政司法权,如行政调解、行政仲裁、专门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

2、行政优益权。

国家为保障行政主体有效地行使职权、履行职责,赋予行政主体职务上或物质上的许多优益条件,行政主体享受这些优益条件的资格和可选择性便是行政优益权,它由行政优先权和行政受益权构成。

行政优先权是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时依法所享有的种种优惠条件,主要包括:

(1)先行处置权,即行政主体在紧急条件下,可以先行处置,如先行扣留、即时强制;

(2)获得社会协助权,行政主体在从事紧急公务时,有关组织和个人有协助执行或提供方便的强制性义务,违反者可能会承担法律责任。如公安机关或消防机构在执行紧急公务时,有权要求其它交通车辆避让;

(3)推定有效权,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该行政决定的执行,这是为了保障行政秩序的稳定性和连续性,而推定该行政决定只要未被依照法定程序加以撤销就一直是有效的。它体现的是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方的关系。

行政受益权是国家为保证行政主体有物质能力行使行政职权而向其提供物质条件,行政主体享受这些条件的资格和可选择性。

行政优益权与行政职权密切相关,但不同于行政职权。两者最明显的区别在于:行政优益权可以被行政主体放弃不用,但行政职权不能被放弃,否则将导致违法或失职。

3、行政职责。

行政职责是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任何行政主体在享有或行使行政职权的同时,必须履行职责。行政职责随行政职权的产生、变更或消灭而发生相应变化。行政职责是义务,不能抛弃或违反,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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