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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方式变更操作流程

2013-10-16 11:43:29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一、审批权限

公开招标应作为的主要方式。我县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称“采购人”),依照《河北省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规定,使用财政性资金并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应当依法公开招标采购。

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因特殊情况确需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报请县政府采购部门(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审批;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采购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确需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报请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二、申报程序

(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因特殊情况需改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根据不同情况,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申报:

1、采购人申请。采购人在申报政府采购计划时,认为应当改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填报《政府采购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审批表》,并以正式文件形式提交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书面申请报告,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县财政局审批。

书面申请报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采购预算金额、数量、单价、项目技术规格要求、采购完成时间、拟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主要理由及依据等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2、采购代理机构申请。在采购过程中,采购代理机构发现有法定理由或特殊情况,改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由采购代理机构填报《政府采购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审批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报县财政局审批。

3、县(区)财政局申请。县(区)级政府采购活动中,确需改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货物或服务项目,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同级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后,将《政府采购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审批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报县财政局批准。

(二)申报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时,一并提交的相关资料包括:

1、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二款和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原则上需提供3个以上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对该采购项目及需求是否符合上述规定情形的书面论证意见。

2、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应提供原签订复印件。

3、因招标采购失败和废标予以变更采购方式的,应提交相关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文件,主要包括、在指定政府采购媒体上发布的采购公告(复印件)、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名单、招标实施程序情况、评标委员会意见等。

4、采购任务紧急等规定情形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文件。

5、财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审批程序

1、受理。县财政局在收到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申请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后,应当及时审核,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退回或通知申报单位修改补充。

2、审查。县财政局应当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县财政局按规定需要在省级以上政府采购指定媒体公示或组织专家论证的,其所需时间可予以除外。

审查重点包括申报材料的完整性,非公开采购方式选择适用情形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专家论证意见的公正性等内容。

3、批复。审查符合规定的,予以批复。采购人在采购预算申请时提出的,县财政局应当以《县级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计划核准书》的形式予以批复;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执行过程中提出的,市财政局应当以《政府采购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审批表》的形式予以批复。

采购人或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得到县财政局正式答复前,应暂停采购活动,不得擅自变更采购方式。

4、县财政局对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采购方式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初审意见。初审意见认为符合变更采购方式条件的,报市财政局审批;不符合变更采购方式条件的,应当予以退回或通知申报单位修改补充;作出退回处理意见的,应当将处理意见报市财政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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