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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的五种采购方式及程序

2013-10-16 11:46:36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

一、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定义: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必须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黔西南州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是:贵州省政府采购网。

具体采购程序:

1.需求方编制采购预算,并到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填写采购申请表(货物类招标一般需提供招标货物名称、数量、交货期、货物用途、技术规格及参数要求、供货方案、培训、验收标准及方法、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要求等:工程类招标一般要提供设计图纸或工程详细做法说明等);

2.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根据项目类别及相关规定批准采购方式;

3.采购中心或采购代理机构根据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的审批方式组织招标;

4.编写招标文件:需求论证完成并定稿后,采购中心或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编写完成全部招标文件。

5. 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从公告日期到开标日期不少于20天。

6. 发售招标文件:投标人在招标公告要求的时间内到采购中心或采购代理机构购买招标文件获得投标资格。

7. 询标答疑:投标人在获得投标文件后如对投标文件有疑问可向招标单位提出,招标单位、项目单位(采购人)也可以根据需要安排投标人现场勘察。准备答疑文件,进行书面答疑。

8. 开标准备:开标前一周内,采购中心或采购代理机构准备评标专家备选名单,制订评标办法。

开标前1-2天,采购中心或采购代理机构抽取评标专家。

9. 投标、开标:采购中心或采购代理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接受投标,请相关人员签署。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目前黔西南州采购代理机构主要是由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组成的监督组进行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项目单位(采购人)或其上级机关、政府采购监督部门应该派人进行监标。黔西南州州级政府采购每次开标时都邀请州纪委监察局、州审计局、州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州财政局监督科派出人员到现场监督。

如果在开标时出现投标人不足3家的情况应立即上报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建议改变采购方式。

如果开标后出现参加某一项目或某一分包的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都超出财政预算则该项目或该分包应该废标,重新组织招标。采购中心或采购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10. 组织评标: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三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侯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11. 评标结果确认:

采购中心或采购代理机构在评标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评标结果报项目单位(采购人)。

项目单位(采购人)如对评标结果无异议,应在5个工作日内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结果出具评标结果确认函并送采购中心或采购代理机构。

12. 发布中标结果公示:

采购中心或采购代理机构将中标结果(中标人,中标金额等)在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13. 发布中标通知书:如公示期内无质疑,采购中心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公示期结束后向中标人发布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14. 签定合同及合同备案:采购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采购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采购人和中标人签订中标经济合同并将一份合同副本、验收报告及发票复印件报政府采购管理部门、采购中心或采购代理机构备案。

15. 项目结束文件归档保存;采购中心或采购代理机构将项目有关文件正本整理归档保存。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八条对规避公开招标方式的行为作了限制规定,即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公开招标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在《政府采购法》中得到了确认,采购人有义务认真遵照执行,进行政府采购活动。但由于政府采购管理不尽完善,或者一些单位受小集团利益或其他驱动,甚至为实现与特定供应商串通的目的,往往将达到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货物或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回避公开招标采购。(所谓化整为零,是指采购人把达到法定公开招标数额的政府采购项目分割为几个小项目,使每个项目的数额都低于法定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此来达到逃避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目的)。除将项目化整为零以外,还有其他一些规避公开招标方式的做法,如故意拖延采购实施时间,使采用公开招标的时间难以满足采购需求,只得采取其他采购方式。诸如此类的方法还有很多,这里就不一一列举。

执行中应注意的问题:

1、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注意,投标人提供的有关数据材料应当真实有效,不得以隐瞒事实真相和提供虚假材料参与投标;招标文件与国家法律法规不一致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对招标文件中技术参数有质疑的,在开标时间3天前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否则视为无效。

2、要充分利用《政府采购法》第十条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的购买国货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现有条款,在实践中把自主品牌作为国货优先采购,以促进自主品牌的发展壮大。在实际工作中,经常遇到一些采购单位,对供应商提出一些限制条件,如资质要求钻石级经销商、经营时间5年以上等等来限制供应商。违背了《政府采购法》第十条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八条和第九条的规定。

3、政府采购要对自主创新和自主研发产品给予大力支持,在招标文件中把节能产品作为一项重要的评审因素,凡纳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或高能效的产品应给予适当加分。

4、在截止接收投标文件时,投标供应商不足三家的不能开标,应当立即请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改变采购方式再进行采购,具体改变成哪种采购方式,采购代理机构或者采购人可以提出建议。

5、如果在采购中发现有排斥其他供应商投标、招标文件有倾向性的或者有其他违规行为阻碍其他供应商投标的,必须重新组织招标。

6、投标供应商已经有三家以上,开标后发现有两家或者两家以上供应商同时代理同一品牌产品投标时,应当按照财政部对河北省《关于多家代理一家制造商的产品投标如何计算供应商家数的复函》规定办理,多家代理一个品牌产品投标的只能算一家,具体算哪一家,应由授权代理的厂家确定。

时间的规定:

Ø 等标期:≥20天

Ø 资格预审公告:≥7个工作日

Ø 修改招标文件:投标载止15日前

Ø 更改投标载止和开标时间:投标载止三日前

Ø 退保证金:5个工作日内(中标人在中标合同后,未中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后)

Ø 评标报告:评标后5工作日内

Ø 确定中标:收到评标报告5工作日内

Ø 质疑:提出: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7个工作日内;答复:收到质疑7个工作日内

Ø 投诉:提出: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15个工作日内;答复:收到投诉30个工作日内

Ø 暂停采购活动:≤30个工作日

Ø 签订合同: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

Ø 采购合同副本备案:七个工作日内

Ø 档案保存期:≥15年

算术错误修正:

Ø 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为准

Ø 投标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Ø 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Ø 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Ø 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二、邀请招标采购方式

定义:邀请招标,是指招标采购单位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

邀请招标的程序:

1.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布投标人应具备的资格条件,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七个工作日。

2.投标人必须在资格预审公告期结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按公告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文件。

3.招标采购单位从评审合格的投标人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投标人,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邀请书发出后给投标供应商的投标准备时间还需20天。

(邀请招标比公开招标要多一道程序,就是资格预审,从时间上来说要多10个工作日。其他招标文件制作、开标、评标、定标等程序与公开招标程序一样。 )

适用范围: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取邀请招标方式采购:一是只有采购项目比较特殊,如保密项目和急需或者因高度专业性等因素使提供产品的潜在供应商数量较少,公开招标与不公开招标都不影响提供产品的供应商数量的;二是若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所需时间和费用与拟采购的项目总金额不成比例,即采购一些价值较低的采购项目,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比例过大的情况,采购人只能通过邀请招标方式来达到经济和效益的目的。

执行中应注意的问题:

采用邀请招标采购方式的适用条件,概括起来就是两句话,一是潜在供应商数量不多;二是考虑到采购的经济效益。具体有以下几点:

1.邀请招标的有效投标供应商不少于三家,否则无效。

2.除特殊原因,潜在投标供应商数量较多的,不应当采用此办法。

3.两个适用情形不是同时适用的关系。

三、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定义: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的一种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采购程序: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1.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个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2.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标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3.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4.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谈判中允许供应商至少两至三轮报价,以最后报价作为评定成交供应商的价格评定标准。

5.成交供应商的确定。成交供应商必须是最低报价。从政府采购法、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规定,都要求竞争性谈判必须以最低报价作为成交价,报出最低价的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需将谈判结果告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适用范围: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取竞争性谈判采购:

1.第一种情形的含义:第一种情形是指,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有效投标供应商数量未达到法定数量,以及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招标失败的几种情况:一是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二是招标后有效投标供应商没有达到法定的三家以上,或者是投标供应商达到了三家以上,但其中合格者不足三家的;三是再进行重新招标也不会有结果且重新招标不能成立的。

2. 第二种情形的含义。第二种情形是指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主要是指由于采购对象的技术含量和特殊性质所决定,采购人不能确定有关货物的详细规格,或者不能确定服务的具体要求的,如电子软件开发与设计。

3. 第三种情形的含义。第三种情形是指由于公开招标采购周期较长,当采购人出现不可预见的因素(正当情况)急需采购时,无法按公开招标方式规定程序得到所需货物和服务的。

4. 第四种情形的含义。第四种情形主要是指采购对象独特而又复杂,以前不曾采购过且很少有成本信息,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当出现上述任何一种情形时,法律允许不再使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来采购。

执行中应注意的问题:

1.要体现竞争要求,谈判应保证适当的竞争,采购人应与足够数目即不少于三家的有效供应商进行谈判,以确保有效竞争。

2.谈判条件不得有歧视性条款,公平对待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3.必须是有效的供应商,有效主要是指符合采购人提出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需求,且满足谈判条件的供应商。

四、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定义:单一来源采购,也称直接采购,是指达到了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但所购商品的来源渠道单一,或属专利、首次创造、合同追加、原有采购项目的后续扩充和发生了不可预见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等情况。

适用范围: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了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及适用情形,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单一来源采购程序:

由采购人、专家组成采购小组——采购小组协助采购中心或采购代理机构编制单一来源采购文件,并经采购人确认——采购文件送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审查、备案——发出采购邀请函——组织单一来源采购商谈小组——采购小组与供应商谈判,确定成交价格并经采购人确认,编写谈判报告——签发成交通知书——采购人与中标人签订采购合同——采购中心或采购代理机构装订采购文件、存档,同时送采购人存档、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备案。

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应当遵循的基本要求:

1、遵循的原则

采购人与供应商应当坚持本法第三条规定的“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开展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是政府采购方式之一,尽管有其特殊性和缺乏竞争,但仍然要尽可能地遵循这些原则。

2、保证采购质量

政府采购的质量直接关系到政府机关履行行政事务的效果,因此,保证采购质量非常重要。虽然单一来源采购供货渠道单一但也要考虑采购产品的质量,否则实行单一来源政府采购本身就没有意义。

3、价格合理

单一来源采购虽然缺乏竞争性,但也要按照物有所值原则与供应商进行协商,本着互利原则,合理确定价格。

执行中应注意的问题:

1、采购人与供应商应当遵守本法规定的原则,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

2、唯一是基于技术、工艺或专利权护、首次制造等原因,货物和服务只能由特定的供应商制造或提供,且不存在任何其他合理的选择或替代的情况。

3、添购是指在原有采购项目上增加,而不是新购置一种商品。否则属于购买另一种商品。

除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外,采购人应当尽量避免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如果采购对象确实特殊,确有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进行采购的必要,应当深入了解供应商提供的产品性能和成本,以便有效地与供应商就价格问题进行协商,尽量减少采购支出。

该采购方式的最主要特点是没有竞争性。正是由于单一来源采购具有直接采购、没有竞争的特点,使单一来源采购只同唯一的供应商签订合同,也就是说,采购活动处于一对一的状态,且采购人处于主动地位。因此,在交易过程中,更容易滋生各种不规范行为和腐败行为。所以,有必要从法律上对这种采购方式的使用规定严格的适用条件。

五、询价采购方式

定义:询价采购,是指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向其发出询价单让其报价,由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报价,然后询价小组在报价的基础上进行比较,并确定最优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货比三家,它是一种相对简单而又快速的采购方式。

适用范围: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二条对询价采购方式及适用情形作出了规定,即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照本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询价采购程序:

1.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采购人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询价小组应当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

2.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同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

3.询价。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4.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成交供应商。

执行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是最大程度地公开询价信息。

二是更多地邀请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询价。

三是适用于询价的产品,主要是指办公自动化设备、复印纸、汽车等类似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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