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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不得随意性

2014-02-14 00:08:15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八条对政府采购合同的分包履行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即经采购人同意、中标、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那么,笔者就采购合同的分包责任履行不可随意性以下三点。

中标、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后,就应当接受采购合同的约束,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不可随意将中标、成交后签订的合同分包给其他第三人完成;但是,中标、成交供应商在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中,对完成其中的某些部分工作不一定具备优势,将部分工作交给在这方面具备优势的第三人完成,可以使合同得到更加有效地履行,对采购来说也更加有利方可分包履行采购合同(前提是必须经采购人同意后,不可随意性)。因此,需要明确政府采购合同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而不可能随意性分包给无这方面采购优势的第三人履行。同时,在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后,中标、成交供应商对于分包项目不能推卸责任,分包供应商对分包项目也要承担相应责任。

另外,在允许中标、成交供应商采用分包方式履行合同,要求中标、成交供应商就采购分包项目承担责任,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分包方式履行合同,须经采购人同意,中标、成交供应商可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切不可“先斩后奏”或未经采购人同意就随意将中标、成交采购合同分包给其他第三人;中标、成交供应商取得中标、成交资格,表明整体条件符合要求,但并不表明中标、成交供应商对采购项目的所有方面都具有最强的优势;中标、成交供应商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时,可以按采购法及相关规定将自己不具优势的部分采购项目交给具有更强优势的其他供应商履行;中标、成交供应商在分包履行部分采购合同时,必须与采购人进行协商。

在采购人同意后方可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这里所说的分包方式履行合同,是指中标、成交供应商将自己在合同中的一部分权利和义务转让给其他供应商,并由受让供应商负责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依法可以分包履行,并不改变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政府采购合同主体资格。

中标、成交供应商必须就采购项目的全部包括分包项目,向采购人承担责任;同时,分包供应商接受分包项目后,也要接受中标、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的约束,但是,分包供应商只需要就其分包项目承担责任;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并不等于政府采购合同的全部转让;所致,不得将政府采购合同全部转让给其他供应商;中标、成交供应商不得将全部采购项目或者采购中的主体或关键性项目转让给其他供应商;因此,政府采购合同的分包履行,并不等于政府采购合同的全部转让;采购机构的主管部门和有关监察管理部门等。

要对成交、中标供应商的采购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全过程监察与管理,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采购人要对供应商的履行合同和分包履行的部分采购合同严格按照当初签订的中标、成交采购合同书协议条款执行,并坚持采购项目或者采购项目中的主体或关键性项目不得转让的前提;部分采购合同的分包履行也不可随意性,要从严掌握履行合同的标准和要求;对不具备分包履行合同能力与资格(实力优势等条件的)决不迁就或随意性,要依法按章强制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分包履行合同的准入条件;对拒不按照法规制度履行采购合同的任何中标、成交供应商可以取消或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并视情节轻重给予一定处罚和法律责任的追究;对为履行采购合同供应商开口子、降低履行合同标准要求、私下表态或随意性改变履行采购合同的不负责任之行为,要从重从快从严给予严厉打击!

该行政处分的行政处分,该赔偿的赔偿;该法办的坚决予以法办,决不手软!让采购合同的分包责任履行不可随意性在采购活动中“绝无藏身之地”!还政府采购合同规范化分包履行责任之本色!让采购合同的分包履行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永葆可行与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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