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云南昆明律师网

注册 | 登录

供应商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权利及要求

2014-03-01 18:46:05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1、在政府采购实践中,允许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十分必要。

2、政府采购项目通常为批量性的项目,规模较大,一般情况下,一个供应商难以独立完成。

3、要分散市场压力,让更多的供应商获得政府采购的商业机会。

4、鉴于政府采购项目特别是批量大的货物采购项目,让少数供应商中标容易形成垄断,很不公平,也容易加重中标企业的工作负担;所致,允许供应商组成联合体,可以适度分散商业机会,让更多的企业受益。

5、政府采购项目通常为复合型采购项目,即一个采购项目往往含货物、工程或者服务中两个或三个对象;如网络系统建设,既有服务内容,如软件开发、维护等,也有货物内容,如购买硬件等,需要更多个供应商联合完成。

6、要照顾中小企业,由于政府采购项目多为批量性项目或大型项目,对供应商的要求很高,单个中小企业一般没有参与资格;即使允许中小企业参加,还由于企业规模有限,竞争力不强,一般也很难拿到采购合同;为此,为了照顾中小企业,允许它们成立一个联合体,壮大实力,在能力上可以互补,从而提高竞争能力。

云南律师,昆明律师,找律师,打官司,法律咨询,律师咨询,委托云南|昆明资深律师,重大案律师,知名律师维权,需要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律师,就上云南昆明律师网
滇ICP备12000640号 滇公网安备:53011202000505号 版权所有:易德祥律师 返回首页 您是本站第 位访问者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