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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成立的供应怎样融入“主流采购市场”

2014-03-01 18:46:44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新手上路”难,相信很多新开办供应商对此都会体会。那么究竟难在何处,一是法律上有门槛,政府采购法律规定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的条件其中有“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这两个条件对于新开办的供应商来说,根本没有或仅有很少的相关记录;二是采购人排斥“新手”,不可忽视的是采购人对新开办供应商普遍缺乏信任感,导致采购人通过设定一些“新手”无法具备的特殊资格条件;三是“新手”承受失败的能力较弱,为数不少的新开办供应商自信不足、经验不足,不知如何开拓政府采购市场,受到挫折甚至会一蹶不振。说到底,“新手”就是政府采购市场主体中的弱势一族,“新手上路”,既需自身努力,也需外部关怀。

一、“新手”供应商自身要始终保持自信和百折不挠的旺盛斗志,迎难而上,在确立宏大的远期发展目标的基础上,更要脚踏实地地走诚信立业、渐大渐强的路子,除此,别无捷径

首先要确立诚信立业意识,要有面对失败和挫折的耐受力及打“持久战”的心理准备。

其次要积极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不放过任何机会,同时要大力拓展政府采购以外的市场。

第三,要善于向对手、“好手”学习,掌握窍门和技巧,要研究学习政府采购及相关法律法规,掌握并自觉遵守“游戏规则”,争取及早入门。

第四,要和大企业结成联盟,联合投标,借力发展。

这是新开办供应商做大做强的有效方法,通过与实力雄厚的大企业合作,可以弥补自身技术资质、特殊资格条件方面的不足,以大企业为老师,学习其先进的管理经验,并以此为起跳平台,迅速地走向成熟。新开办供应商应主动出击,积极寻求联合伙伴,在组成联合体投标过程中应注意把握以下几点:一要注意优选合作伙伴;二要注意符合条件,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投标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投标,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投标人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三要注意签订共同投标协议,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应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采购单位;四要注意不得以联合搞串通,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在同一项目中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投标,不得出现陪标行为;五要注意投标方式,在投标文件上应标注联合投标字样,可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投标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六要注意走出联合体的“襁褓”,尽快强大起来,独立地驾驭市场,成为被人联合的伙伴,倘若一个新开办供应商长期依附大公司过活,其生存能力无疑是极其脆弱的。

第五,面对不公正待遇,要敢于发出自己的声音,如资格条件、评标标准等明显歧视新开办供应商的,要勇于质疑和投诉。

二、采购人要给“新手”以机会并大胆地接受“新手”,成熟供应商要正确地面对“新手”并学会和平共处,监管部门要提议修订法规为“新手”放行并落实有关政策给“新手”以关怀

从采购人方面看

一要给“新手”以机会,采购人和供应商是政府采购活动中最重要的两类当事人,扩大并促进政府采购市场的竞争,不但是采购人的责任,也是采购人的义务,因此,采购人有责任有义务接纳新开办供应商,消除歧视和差别待遇,不但对本地新开办的供应商,对外地新开办的供应商也要“开绿灯”,尤为关键的是在特殊资格条件、评标标准设定等方面要注意降低门槛,让“新手”有机会参与到政府采购活动中来。

二要信任“新手”,让新开办供应商感受到来自政府机构的善意,采购人都要大胆地带头接受新开办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服务和工程,在其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忘提醒和督促,促使“新手”能够迈出稳健的“第一步”,另外,对于“新手”在履约过程中的差错经给予其弥补的机会,不断地激励新开办供应商。

从成熟供应商方面看

一要学会接受和宽容,不要排挤、打击、围堵“新手”,在生意场上,尽管谁都不愿意让更多的竞争对手出现,但是竞争对手的出现并不以自己的意志为转移,围堵对手不但徒劳无益,而且会浪费掉很多宝贵的精力和错过很多发展机遇,可以说是得不偿失,所以面对“新手”的介入,无须慌张,也不必太介意,坦荡接受。

二要正确面对竞争,学会在竞争中树立表率和“老大哥”形象,以维护公平竞争的政府采购市场秩序,竞争中必然会有得有失,不少新开办供应商因急于求成,往往不按“常规”办事,甚至故意制造事端引发混乱,面对这种情况,成熟供应商要稳住阵脚,并以自己的实际行动感染和引导“新手”自觉遵守法律规定,学会在竞争中如何与对手和平共处。

从监管部门方面看

一要消除门槛,不少新开办供应商根本无法拿出证据证明自己“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议立法机关修订《政府采购法》关于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基本条件,或为新开办供应商另作补充说明,从而为“新手”上路扫清法律上障碍。

二要给新手以广阔舞台,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为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提供业务咨询和政策指导,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确保公平竞争的前提下,尽可能将政府采购业务向新开办中小企业倾斜,促进中小企业群体的发展,对不同规模、不同地域、不同类型的供应商一视同仁,不搞差别待遇,给“新手”更多的人文关怀,帮助它们走集约化、节能化发展的路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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