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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采购机构怎样设置

2014-05-10 20:13:36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分析目前政府集中采购存在的问题根源,主要是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和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设置不合理造成的。国家有关文件要求政府采购必须“采”、“管”分离是对的,问题是如何理解“采”、“管”分离,难道集中采购机构从财政系统分离出去就算“采”、“管”分离了吗?首先,我认为我们国家没有必要设立一个与采购中心相对应的采购管理部门,国外都没有这样设,只是在国家级设了类似采购委员会的机构,管理全国政府采购。我国恰好相反,国家级不设而在省市以下各级财政设了采购办,我国采购管理部门和采购执行部门的这种设置就注定要使政府采购执行机构和采购管理机构之间矛盾重重,使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处于两难境地。实际上,政府采购和其他业务一样,其监督管理是审计、监察等执法部门的日常工作,由他们来完成。如果财政部门为了政府采购专门设立采购办,那么以此推论也应该设立水利办、农业办、教育办等等,因为所有这些业务都需要监督管理。其次,“采”、“管”分离主要是采购执行和采购管理的分离,也就是说从职能上把采购的管理和执行分开,目的是为了防止采购过程中的腐败行为。但是并不等于把采购中心从财政部门分离出去就是“采”、“管”分离了,这只是形式上的,如果这样理解就太肤浅了,即使这样分离了,政府采购腐败还会以新的形式出现,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如果采购中心不从财政部门分离出去,只要把管理和执行的职能分的清清楚楚,同样达到“采”、“管”分离的目的。如果一定要分离出来,那么这个机构应该归本级政府直接管理,不应隶属任何别的行政机关。

目前政府采购出现的问题,实际上直接透视出两个问题,一是我国政府采购还要不要搞集中采购?是否以集中采购为主?从财政部国库司政府采购办对近三年的政府采购统计资料看,2002年全国政府集中采购规模占总采购的72.8%,2003年由于出现了部门集中采购(笔者认为部门集中采购实际上就是分散采购),因此,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分散采购分别占总采购规模的61.8%,17.0%,21.2%; 2004年该比例分别为59.5%,21.4%,19%。集中采购规模有所下降而部门集中采购有所增加,分散采购则占20%左右。全国各地情况各有不同,但总体趋势是政府集中采购的规模在减小,尽管全国政府采购的规模在逐年增加。二是集中采购机构是否和其他社会中介机构一样看待?目前我国各地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多热衷于把政府采购项目委托给社会中介代理机构来做,这是个很不正常的现象,尽管财政部出台了31号令,对中介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有明确规定,但是中介机构是企业性质,是以盈利为目的的,例如以采购1000万元工程项目为例,采购人和供应商需额外花费如下费用:交招标公司代理服务费:65500元;交工程造价咨询公司的标底制作费42000元;交建委交易中心服务费12000元和招标公告费800元;供应商交招标代理公司购买标书费1000元,共计121300元。羊毛出在羊身上,这笔钱无论是采购人出还是供应商出,最后都得财政出,因为供应商不可能做亏本的买卖。而在采购中心招标可以省掉这些钱,招标文件免费,又不收任何中介费等等。所以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招标代理机构在价值取向上是截然不同的,一个是以为政府机关服务为目的,一个是以盈利为目的。

笔者承认,某些大的招标公司在专业技术方面确实有实力,不反对把一些采购中心招不了的或者招了效果也不是很好的项目委托中介机构招标,如医疗器械、药品、复杂建筑工程等等。但是如果采购管理部门把什么项目包括一些标准化产品都委托给中介机构代理,不惜花费高额代理费用,那么采购中心的存又有什么必要!目前,我国很多地方政府集中采购在规模上出现了明显的萎缩现象。虽然全国政府采购规模逐年在增大(该计算包括了集中采购、部门采购和分散采购),但是政府集中采购规模却有逐年缩少趋势。国家和有关部门应该引起足够的重视,认真研究及时解决,特别是集中采购机构设置原则以及与财政监管部门的职责划分问题。

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几点建议

政府采购是我国财政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支出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建立公共财政框架的必要措施,是市场经济国家通行的做法,是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重要治本之策。实行政府采购,有利于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其意义是十分重大。针对目前我国政府采购存在的问题,建议从如下几方面入手解决问题:

国家有关部门要进一步高度重视政府采购工作。要进一步加深对政府采购制度建设重要性的认识,要把政府采购制度建设和我国经济发展、加入世贸组织和国际接轨紧密结合起来。对政府采购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解决。要加强政府采购计划管理和完善政府采购监管制度,国家监察部、审计署、财政部等部门应该联合对政府采购工作进行检查。建立有效的制约机制,让各地人大、政协、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及社会各界参与对重大项目政府采购的监督检查,形成多层次、全方位的监督体系,有利于从源头上防治腐败。

要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尽快出台《政府采购法》实施细则。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使政府采购工作的开展有更详细的法律依据,建议国家尽快出台政府采购法实施细则,以及相关的可操作的配套措施。以支持和促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进一步发展;对《政府采购法》和《招投标法》之间不衔接的地方,给予解释,便于操作执行;对于集中采购机构设置,建议国家要有具体规定,尽快扭转目前集中采购机构设置混乱的局面。

建议成立国家采购委员会。美国、韩国和香港都是政府采购高度集中的国家和地区,他们的做法有很多值得我们借鉴。借鉴国外政府采购的经验,结合我国几年来政府采购的实践,建议成立国家政府采购委员会,级别为副部级,统一负责全国政府采购的政策法规的制定、修订和监督执行,负责全国集中采购机构的管理,供应商投诉仲裁处理等工作。委员会下设政府采购局和政府采购仲采委员会。各级政府也相应设立政府采购委员会,委员会可不专设,可由有关部门(包括:人大、政协、财政部门、审计、纪检监察、机关事务管理局、政府办公厅等)参与的协调性机构。

各级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应隶属本级人民政府。鉴于目前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隶属关系混乱的状况,政府应加强对集中采购机构建设的管理,笔者根据工作实践及对目前国内集中采购机构的各种隶属关系的利弊分析,认为应该隶属于本级人民政府较合适。山西省的做法、深圳模式、上海模式、杭州模式值得借鉴,山西省成立了政府采购管委会,副省长任管委会主任,下设山西省省级政府采购中心,不隶属于任何行政机关;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隶属深圳市政府;上海市成立了政府采购委员会,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隶属于市采购委员会。各级财政部门的采购办公室负责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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