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云南昆明律师网

注册 | 登录

“考核”集中采购机构应该从哪些方面进行

2014-05-10 20:13:12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要对集中采购机构的执业质量等严加考核,并实施必要的监督检查,对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违法乱纪行为的集中采购机构,除了依法处以罚款外,还可以取消其执业资格;对经考核不合格的采购工作人员,不得继续任职等等。而在实际工作中,不少的地方却不知如何对集中采购机构实施考核,有的也仅仅是以年度采购规模、采购节约率等指标简单地代替考核,从而使得“考核”工作带有很大的片面性和局限性,完全丧失了考核工作的目的和意义。那么,究竟怎样对集中采购机构进行考核才能既科学合理,客观公正地反映出集中采购机构的全面工作,又严肃认真,达到加强和促进政府采购工作呢,对此,笔者认为,这种性质的考核工作至少要从以下“八个”方面入手:

一是要从“敬业精神”入手,查看集中采购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爱岗敬业”是政府采购从业人员做好任何一项采购岗位工作的基本点和出发点,采购从业人员只有热爱本职岗位工作,并在本职岗位上尽心尽力、尽职尽责,才能全身投入到政府采购工作中去,同时,采购从业人员也只有刻苦耐劳、兢兢业业、认真钻研采购业务,才能干好所从事的采购岗位工作。可在实际工作中,一些地方的集中采购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总有一种模糊的思想认识,认为政府采购工作的质量、效益、效率等与其工资、福利、待遇等个人利益没有直接的牵连,从而导致思想上不求进取、工作上责任心不强、目标和宗旨不明确,严重地影响了采购工作质量,损害了政府形象等等。对此,作为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管部门,必须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对集中采购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敬业精神”定期进行考核,以督促其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事业心,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树立更加良好的采购形象。

二是要从“内控制度”入手,查看采购岗位之间的监督牵制制度是否健全。大家都知道,采购操作的各个环节之间保持良好完备的牵制关系,不但体现了采购操作环节之间的科学分工和密切配合的协作关系,更重要的是有效防范暗箱操作、增强政府采购工作透明度的重要举措。为此,在集中采购机构的内部岗位设置中,其采购活动的决策岗位与其执行岗位必须要相互监督、制约,决策人员不得实施具体的采购操作,而采购执行人员亦不得兼任决策职责;采购操作的经办人员与负责采购合同审核、验收的人员,在职责权限等方面也应当相互分离制约;同时,采购工作人员与供应商之间还必须要严格实行“回避”制度等等。所有这些有可能影响采购操作公正性的方方面面都必须要制定出严格的、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并要认真地遵守和执行到位。

三是要从“职业道德”入手,查看政府采购工作人员的基本素质。政府采购活动是一项落实国家宏观政策、维护采购当事人切身利益、促进廉政建设的伟大事业,因此,采购从业人员必须要具备言行一致、做老实人、说老实话、办老实事,不弄虚作假、不欺上瞒下,严格遵守和兑现自己作出承诺的基本素质,并在具体的采购工作中,要严格地履行好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自觉地排除各种虚假信息的散布,自觉地避免各种欺诈、串通、隐瞒等等不法行为,以切实保障各有关方面的正当权益。同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从业人员还必须要保持清正廉洁,自觉构筑思想防线,主动遏止和抵制来自于各个方面的腐蚀和侵扰,要自我约束、自我规范、自我控制、自觉树立高尚的觉悟、良知和道德水准,自觉增强抵制不正之风的能力,要严格做到在不义之财面前不动心、在政策面前不变通、在亲情面前不动摇,只有这样,才有助于政府采购宗旨的充分实现。

四是要从“业务水平”入手,查看工作人员是否适应纷繁复杂的业务操作。我国加入WTO以来,经济全球化的步伐日趋加快,这就迫使政府采购事业也要逐步走出国门,与国际市场接轨,同时,随着《政府采购法》的深入实施,政府采购行为、操作程序等更加严格化、规范化、法制化,采购操作人员不仅要精通《采购法》的所有法律规定,严格规范操作,还要懂得《合同法》、《预算法》等其他财经法规,以全面、充分提高自己的业务知识水平,更好地胜任采购工作,同时,在《采购法》中也明确地规定,集中采购机构对其工作人员也应当要加强教育和培训,对采购人员的专业水平、工作实绩等要定期进行考核,经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继续任职,对此,采购工作人员也应该自觉提高自己的业务能力,以顺应采购业务的需要,而不至于被复杂的采购业务所淘汰。

五是要从“规章制度”入手,查看采购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是否严格遵守和执行财经纪律。《政府采购法》从采购当事人、政府采购方式、采购操作程序、采购合同、供应商质疑与投诉等等方面,严格地规范了政府采购操作行为,保障了各有关方面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政府采购形象,提高了采购操作的透明度和规范性,对此,集中采购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要严格地遵守和执行到位,以确保采购工作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性。而如果集中采购机构或其工作人员不能严格地遵守法律规章制度,不是出于地方保守主义,就是存有私心,搞暗箱操作或其它舞弊行为等等,将会严重地影响到政府采购宗旨的充分实现,对此,对集中采购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遵守财经纪律的情况,就必须要定期进行督促和检查,以防患于未然。

六是要从“档案管理”入手,查看集中采购机构的基础工作情况。政府采购档案是采购活动的历史体现,所有与采购活动有关的信息资料都应视为采购档案予以收集、保存,而在实际工作中,有些采购部门和一些工作人员却片面地追求采购活动的业务效果,对采购档案的收集不重视、不主动,特别是对一些关键环节上的实质性内容,如:参与投标的供应商概况、在激烈的竞标过程中各供应商的承诺情况、在严肃的评标过程中对各供应商的评价情况等等,有时因记录很少,甚至于根本就没有记载,结果导致采购档案无法体现出政府采购工作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有的因采购档案记录不详细,导致在关键时刻口说无凭,对某些中标商坑害消费者利益的行径失去了事后追究的依据;有的因采购资料未收集,被某些人员甚至于一些工作人所利用,造成了责任不清、难予追究的被动局面等。由此可见,加强采购档案管理是规范采购行为的重要举措,这就更有理由要将采购档案管理作为重要的考核内容进行督查和指导。

七是要从“采购效果”入手,分析集中采购机构的工作实绩。毫无疑问,实施政府采购的目的之一就是要充分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率,如果一项采购工作,在其他方面都做得非常突出,可就是没能节约出采购资金,那么,这项采购活动开展得仍然是不够成功的,为此,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采购机构的工作实绩,(一)是从采购节约率来看,一般来说,对同样的采购项目,其采购节约率越高,相应的工作效果就越好;(二)是从供应商参与投标的竞争程度来看,参与的供应商越多,竞争越激烈,采购效果就越明显;(三)是从采购项目的质量来看,项目使用正常,没有发生意外事故,采购人基本满意,就能说明采购操作达到了预期的工作效果;(四)是从事后服务和兑现承诺措施上看,供应商是否及时为采购人提供服务,也与集中采购机构的工作效果有着一定的联系等等,所有这些都是重要的、最直接的实绩考核内容。

八是要从“社会调查”入手,查看集中采购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外在形象。在实际工作中,每位供应商都是满怀“希望”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而政府采购的市场竞争却是激烈的、无情的,因此,如何为供应商营造一个宽松、和谐的服务环境,缓解他们的竞争压力,使他们能有一个即使不能“中标”而归,却也能“满意”而回的好心情,这就是我们每位政府采购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的最起码的基本素质要求,更是我们树立良好形象的重要举措。为此,每位采购工作人员一定要时刻树立“优质服务”的风格,对来自于任何地区的供应商都应当一视同仁,做到态度温和、语言文明、尊重事实、谦虚谨慎、团结协作;在实际工作中,必须以理服人,不以貌取人,不以势压人;在矛盾面前,尊重事实,心平气和地解释和沟通;凡事都要讲风格、讲政策,多理解和善待于人,目的就是要为采购人服务好,为供应商服务好,只有这样才能更加圆满地完成好我们的政府采购事业。

云南律师,昆明律师,找律师,打官司,法律咨询,律师咨询,委托云南|昆明资深律师,重大案律师,知名律师维权,需要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律师,就上云南昆明律师网
滇ICP备12000640号 滇公网安备:53011202000505号 版权所有:易德祥律师 返回首页 您是本站第 位访问者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