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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审查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

2014-05-10 20:05:39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是政府采购当事人之一。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积极参与,不仅给政府采购带来了无限生机,也给政府采购带来了竞争和活力,政府采购活动离不开供应商的参与,供应商也同样需要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发展壮大,以提高竞争力。随着《政府采购法》的颁布实施,供应商的管理问题便成为政府采购工作者探讨的重点,对供应商资格如何进行有效审查,更是政府采购工作的重中之重。

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是指由政府采购机构对潜在供应商或参加投标的卖方企业进行技术、资金、信誉、管理等多方面的评估审查,它可以在招标采购之前进行,也可以在发出招标通告以后进行。

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是政府采购活动必不可少的环节,具有无可比拟的重要性。(一)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是确定政府采购方式的重要手段。在制订政府采购计划时,必须制定政府采购的方式。对潜在的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可以了解能达到具体采购各方面要求的潜在供应商数量,从而决定本次采购是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还是采用其他的采购方式。因此,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直接涉及到采购程序、采购规划的制订以至整个活动的进行。(二)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是保证采购项目保质保量地完成的必要手段。政府采购项目一般金额大、数量多,为确保合同顺利完成,必须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其是否达到生产技术方面的要求,是否具有适当的融资能力及管理水平等,这样可以防止在履行合同时出现交货质量与实际需要不相符的情况。(三)可以提高政府采购机构的工作效率,降低成本。在具体采购操作中,当发出标书后,潜在供应商中前来准备参加投标的可能有许多。如对这些供应商一一评估,就会大大增加招标采购的工作量,同时会增加招标的成本。经过资格预审,可以筛选掉大部分不可能中标的投标人,使有资格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数量缩小到合理范围之内,从而提高工作效率,降低采购成本。因此,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有效审查是加强供应商管理,防范供应商违规违纪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违约行为等风险的前提和保障。

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一般包括三个步骤:收集信息、进行审查,确定投标人资格。

一、 收集信息

收集潜在供应商信息是进行资格审查的前提和基础,方法有很多,归纳起业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系统化的收集,一类是临时性的信息收集。

(一)系统化的信息收集

由于政府需要经常采购各种各样的物资,因而有必要尽可能地收集有关供应商的信息。系统化的信息收集一般是针对政府采购中经常采购的物资产品及相关的供应商信息。一方面是因为政府采购物资繁多,不可能把所有的物资产品收集完全,另一方面采购机构也不可能有足够的财力物力去做到这些。因此,应建立一个全国共享的供应商信息资源库,由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对参与政府采购市场竞争的供应商进行审核管理,对于有诸如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走私贩私、偷税漏税、逃避债务、违约毁约等违背诚信原则行为的供应商,拒绝其进入政府采购市场;对已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供应商,根据其在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竞标过程中的表现和履约记录进行信用考核与评分,评定信用等级并与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挂钩,这样可以使各地政府采购部门降低收集供应商信息的成本,提高效率,同时也可以使收集的供应商信息更加规范、有效和可信。

目前在实际工作中,系统收集信息的途径有很多,主要有如下一些:

——政府采购机构定期在有关刊物上发布消息,宣布对某些产品的生产厂商进行资格审查,厂商或供应商得知消息后将有关材料送交招标机构,审查的合格者将有资格参加审查有效期限内的政府采购活动。这种方法能集中时间和人员对申请审查的企业检查,效率较高且节省财力,因此,是政府采购机构收集信息的主要途径之一。但此种方式一般用于已知将要采购的商品物资以及政府采购中经常购买的物资。

——直接向供应商发出询问单、询问单中包含供应商的金融、商务、生产、技术设施等方面的情况,以协助招标机构对供应商的信誉进行判断。这种方法也被经常用来收集政府采购中经常购买物资和技术方面厂家的信息。因为采购招标机构要考虑到人员、时间和成本等方面的因素。

——利用公开共享的资源库。包括供应商的工商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资格证、税务登记证、生产和经营或办公场所证明、生产或经营范围及主要产品、商品目录以及全国共享的供应商信息资源库,以判定其资格的合法性和可信度。这种方法一般用于不经常采购、掌握信息资料较少的产品;同时,也可以用于补充信息的短缺。

——利用外交途径获得信息。各国驻外代表和使节的任务之一就是促进国民经济合作,因此,涉及到国外供应商信息的收集,可通过各国外交代表和商务代表的协助而获得。

——采购机构本身的信息来源。采购机构经常进行各种采购活动,每次采购都可以获得不少供应商的信息,这是信息来源的又一途径。

对于收集到的信息,采购机构应建立资料库。资料库包含供应商档案、产品规格合格者档案,有关产品价格档案等。供应商档案应收集有关供应商生产的产品种类、生产经营管理、技术、道德、履约等多方面的资料,以便采购机构对资信进行审查。产品规格合格者档案是指生产某一产品达到某一标准的合格生产者或供应商名单。采购机构可以自行制订产品规格标准,也可以采购用其他的标准。对于以上资料,政府采购机构应及时地收集新的信息,根据新的情况确定资料的去留。

(二)临时性的信息收集

临时性的信息收集是针对具体某一次采购而言。对系统性地收集不足的地方,由采购机构发出通告进行资格审查,如果仍不具体,可由采购机构派出调查小组进行调查或是利用各种代理机构进行调查以获取信息。临时性的信息一般比较具体和详细,但是不太便于保存,收集到的信息在资格审查后往往失去作用。

二、 进行资格审查

进行资格审查的过程实际上就是根据审查的标准对一定范围内的供应商进行审核的过程。

首先,应制定统一的审查标准。

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具体而言,制定审查标准应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1)供应商是否具有完成采购项目所需要的充足资金来源或具有获得这种资金的能力,是否具备必要的组织、经验,财务与业务控制技术或获得部门的能力(包括如生产控制程序、财产控制、质量保证及所需生产的材料及服务方面的安全措施等),是否具有必要的生产施工和技术设备设施或获得它们的能力,以保证质量;(2)供应商是否具有良好的商业行为记录,良好的合同履行记录,以及具有按照采购计划按期交货的能力;(3)能否保证提供有关的售后服务。另外,对于大型的工程项目和特殊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员必须在有关专家技术人员帮助下制订特殊的标准。

其次,根据采购计划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确定审查范围。

第一,确定在全国范围还是在各地区地方采购。某些采购如服务项目只能由本地区供应商承办的,因而在资格审查时要根据采购计划对确定范围内的供应商进行审查。第二,对所需采购商品或技术仅能由国外供应商提供或国外市场提供,应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对国外供应商进行审查。第三,根据采购法律的规定不可以参加购买项目竞争的供应商,如被禁止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合同人,被暂停营业的或被提议暂停营业的公司或被宣布能力不合格的人员,应被排除在资格审查中供应商名单之外。

最后,根据有关规定实施优惠政策。

政府采购中对有关供应商的优惠政策可分为以下几类:(1)对本地或本国供应商的优惠规定。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二)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2)对中小企业的优惠规定。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九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因此,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进行资格审查时应考虑到这些优惠政策的规定。(3)对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及其他优惠规定。

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因涉及到的供应商数量多、范围广,故对于一般经常采购的物资项目,在系统收集信息时予以审查,对审查合格者进行登记注册,建立资格合格者名单,并予以定期审核,补充新的名单。在具体每次采购前,一般都出资格预审通告,获取供应商更详细的资料。这样两者结合,可以节省成本和劳动。应尽量避免资格审查与招标同时进行或招标在前、资格审查在后即资格后审的情况,以避免出现时间安排上的冲突,增加不必要的竞争对手和采购机构的工作量,甚至出现干扰评标准确性的不利情况。

三、 确定供应商资格

通过审查,供应商如果完全符合资格审查机构所确定的供应商能力的各项指标,并且出具了所规定的有关资信证明,即可被认为是合格供应商。具体的合格供应商确定后,即可以公开通告,或分别通知供应商邀请其参加招标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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