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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政府采购人行为的对策措施

2014-05-10 20:12:32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政府采购当事人是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不包括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随着《政府采购法》的实施,各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强化对采购代理机构监管和采购执行活动的监督,政府采购工作逐步规范。

采购人不规范行为的表现形式

规避公开招标。一是《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有的采购人借口节约招标成本或者委托给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会削弱采购人的权力,明知自己不具备招标能力却不愿委托采购机构代理。二是认为“采购什么产品,什么时候采购,什么价格采购,向谁采购”是采购人的权力,把本来属于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据理力争”说成是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或者将项目化整为零、分段肢解,争取实行部门集中采购或者分散采购。三是由于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政府采购计划工作薄弱。在实际工作中,出现无预算去采购,有预算不采购,不按预算采购等不规范行为。特别是一些没有实行收支两条线的采购人,由于资金掌握在自己手中,出现几年没有一笔政府采购业务申报的奇怪现象。

选择与己“配合”的采购代理机构。由于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代理机构,有的采购人看“谁听话,谁配合”,就选取其作为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机构,出现默契委托,成为监督管理的一大难点。

在招标文件制定环节,度身定做,量体裁衣。一是政府采购人员不固定,内部制约机制不健全。目前我市只有惠州学院、市公安局成立专职的政府采购部门,其它采购人没有固定的政府采购负责人员,经办人随政府采购项目而变,项目的需求方案存在由行政人员或后勤人员制定的现象;二是采购人在编制招标文件存在量体裁衣、度身定做的现象。因为采购文件的技术方案一般都是采购人提出,由于技术力量不足,采购人往往把某一供应商制定的项目需求方案交由采购代理机构,作为本次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而有的招标代理机构迫于压力,照单全收。如果采购人希望某个供应商中标,在提技术方案时就会度身定做,事先设定一些能满足自己中意的或者给自己好处的供应商的要求。精心策划之后,如果还是没中,采购人就会想招儿难为供应商,千方百计地把中标结果搅黄,以达到某一供应商中标的目的。三是由于国家未统一各类采购文件范本,客观上给采购人干预招标文件编制工作有可乘之机,要求代理机构根据自己的意愿编制评分细则,为特定供应商参与采购活动提供有利条件。

在评审活动环节,倾向性明显,有失公平。一是由于采购人有权派代表参与采购项目的评审工作,有的采购人评委引导其他评审专家向自己的意中人倾斜;二是评分有明显的倾向性,即使是硬性指标的评分亦有失公平;三是有的在评标过程中向供应商透露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透露评标过程或者泄露商业秘密。

故意拖延合同履约时间,迟迟不验收。一是在时间上进行拖延。找各种理由迟迟不确认采购结果,不愿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名次或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二是寻找借口。借口对中标供应商实地考察或者进行资格后审,“争取”在鸡蛋里挑出骨头,寻找推翻采购结果的理由。三是提出苛刻要求。在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前,向中标供应商提出苛刻要求,签订有悖于政府采购合同实质内容的协议或补充合同,迫使其主动放弃中标资格。四是不履约。在中标供应商履约中不配合,在履约后迟迟不验收,迟迟不向政府采购监督部门提出付款申请,故意刁难中标人。

不规范行为产生的原因

由于采购人是政府行政事业单位,是政府采购活动的重要当事人之一,其地位特殊,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处于主动地位,负责着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相关招标技术参数的提出,报送政府采购相关数据,拥有选择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确认采购结果和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等权力,其行为的规范与否,直接关系到政府采购活动的规范性、公平性和公正性。

虽然《政府采购法》颁布近6年,但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体系还不是很完善,有的采购人过分的利用其权力,不但有违“三公”原则,严重影响了政府采购的形象,而且为采购执行过程设置了障碍,加大了代理机构的工作量和工作压力,加大了监管部门的监管难度,严重影响了采购效率。因此,要积极采取措施,实施对采购人的有效监督。

进一步规范采购人行为的对策措施

抓紧完善相关法律文件的配套建设。一是对采购人不规范行为进行约束,加大对违规操作的采购人代表的惩治力度,根据《政府采购》和《广东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行为规范》,制订符合实际的《政府采购采购人行为规范》。二是针对采购人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过程中出现的“默契”委托问题,实行随机委托制度。制订《采购人随机抽取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操作规程》,使采购人在委托采购项目时,在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监督下,通过随机抽取的形式选择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三是加强对评标过程的监督,制订政府采购评标现场监督制度,严格评审纪律。

把公开招标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凡属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是限额标准以上的,且性能需求相同、采购资金量大的项目,原则上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利用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推进标书范本化工作。采购文件(标书)的标准化,是规范采购活动的重要内容,各级监管部门要督促采购代理机构制订各类统一标准的采购文件,统一格式,统一标准。标书范本按类别制定,如汽车有汽车的范本,家用电器有家用电器的范本,家具采购有家具采购的范本,这样可以防止采购人和投标人之间的串通,也有利于评委的工作。

做好合同的履约和备案管理。一是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内容应当依据采购文件的要求和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投标、报价文件的承诺确定,不得违背其实质性条款,不得擅自变更或终止政府采购合同。二是政府采购合同订立后7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要对合同的主要条款一一与招标文件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核对,对不按规定要求签订的合同,财政部门一律拒付采购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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