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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招标采购有何优缺点

2015-03-14 12:51:49 来源:http://www.chinalawyeryn.com/ 作者:admin

公开招标在政府采购中的比较优势主要体现在:

(一)便于实现预算目标。招标采购,一般都在一定的预算内对某种项目进行公开采购。维护确定的财政拨款额度,不突破预算,这是招标采购的基本目标。项目一经招标采购,就要达到最大限度地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尽可能节省资金的目的。突破预算的报价将视为无效报价。所有报价都突破预算时,将视为废标。而开标后,就不允许再与供应商就报价等问题进行谈判,也就是说,招标的价额是不允许改动的。这就维护了预算的严肃性,约束了各自为政、自行采购中出现随意追加、追减项目经费的问题。

(二)便于规范采购行为。政府采购行为是否规范,不仅影响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的公正与否,更会直接影响政府的形象,甚至涉及到所招标采购服务项目的质量,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大问题。公开招标采购,工作程序相对规范。招标前在社会媒体发出公告及公开发售标书,能够尽量地扩大和保护供应商的知情权,发动更多供应商参与竞争,使符合资质的供应商都有充分竞争的权利;开标时当众开封,最大限度地增强了保密度,使所有参与投标的供应商能够在同一“起跑线”上进行比价,相对地保证了公平;开标后公开唱标,既当众宣布所有投标者的投标价位,又使供应商的报价得到固定,排除了“暗箱”中调整报价的现象;评标时,由评委综合评价,统一选定投标候选人,克服了个人说了算的问题。一系列的规范程序,使招标工作更加严谨,更加科学,相对地更加公平,这是政府采购公开招标得到人们一致赞同的主要原因。

(三)便于规范供应商家履约的行为。公开招标文件与合同的主要条款同时发售给供应商,使供应商在充分了解并认同招标服务需求的基础上,进行报价,既可以增强供应商做出实质性响应的能力,又可以有效地规范供应商的履约行为。招标后签订合同,除将采购中的商务要求、付款方式签订书面协议外,还在收取一定数量履约保证金的基础上,通过法定的形式,将供应商的各种承诺固定下来,以此约束供应商按中标价额进行商务运作,以保证采购质量的要求。

(四) 便于公众监督。除有公证部门、监察和纪检部门及财政监督管理部门等可直接参与监督外,用户单位,社会新闻媒体,工商、物价及技术监督等部门也可以配合监督,促使买方、卖方依法运作。这就使政府采购活动公示于“阳光”之下,清除了“暗箱操作”的条件。

(五) 便于节余资金。公开招标的最大效益,就在于论价采购,所购商品物有所值。按照市场的运行规律分析,它主要是从三方面体现节余的:一是招标采购一般都属于大额批量采购,往往可以得到厂家批发的优惠;二是政府采购招标都是以合同形式固定付款方式的,无须为拖欠款操心,即使有时分期付款,也都非常慎重,不压款本身就能使供应商减少投资成本,所以应该得到供应价额上的优惠;三是各商家为得到中标项目,只要能薄利多销就会尽可能地降低产品成本、劳务价格和提供更完善的服务条件来赢得竞争优势。实践已经证明,政府招标采购的节余率普遍高于其他采购形式。

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方式尽管有很多优势, 但也确实存在一些局限性,主要表现如下:

1、公开招标实行一次性报价,使商家缺乏充分的竞争平台。虽然,有关法律明确了招标时间自标书售出之日起不能少于20天,但作为投标者来说,都只一次机会。因为作为供应商都相对熟悉市场价格和出厂价格,他们用20天填写投标书或用3天填写投标书在竞标中都是一样的,对于一个项目的投标竞价的机会只有一次。并且,标书一经投出,就不容更改。这就犹如学生开始一样,交卷后学生就再没有权利处理了。学校考试可以。但市场竞争毕竟不同于学生考试。培养企业增强活力和竞争能力,应该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区别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一条本质界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该是一种充满竞争但又充分体现公平、公正的经济环境,商家应有一种较为宽松的竞争条件。有竞争实力的供应商不一定在投标中必须中标,但起码应该多一些充分竞争的机会,这样,商家才能在充分竞争环境中,展现自己的实力,展现自己的优势,才能得到激励,不断发展自己,进一步提高自己的竞争能力。对于有竞争实力而又没能中标的供应商来说,“一棒子打死”的方法会诱发他们产生不服气的心理,久之,即会形成政府采购不够公平的印象,将会挫伤他们的投标积极性。这是不利于政府采购市场秩序建设的。

2、公开招标多以低价竞争为基础,存在盲目性。政府采购中的公开招标,多数没有标底或参考标的底。只是在招标时靠供应商相互争低报价,在性价比中,以最低评标价为唯一中标依据。这种竞争,虽然在标书或合同中标明了采购需求的种类及技术指标,但各供应商家在竞争中想求得中标,就必然在进货的渠道和不同货品的价位上求分值。这就在中标供货的整体质量上打了折扣。同时,更供应商一味低价攀比,互相倾轧,当经过几次参与后,他们就会明白,这样与政府采购做生意,得不到预期的效果和实惠,甚至无利可图,从而,导致他们疏远政府采购,使政府采购市场陷入一种窘境。这也是政府采购市场发展不成熟的一种表现。

3、公开招标评标存在一些主观因素,可能会导致评标的不够公平。评标中的主观因素对评标能起到一定的导向作用。一是评标强调价格是第一位因素,而低价格往往会左右评委的倾向性。重视价格因素是无庸质疑的。但是,求最低价位有时就可能出现忽略信誉及其他因素的现象。若强调信誉及售后服务等情况,就又可能掺杂进评委的其他各种主观愿望和倾向。二是评委受知识结构、专业技术程度的局限,对政府采购的项目及技术指数等认识必然反映出各自的局限性。因此,势必会影响评标的公正。三是有的评委的情感因素和道德水平因素也会影响评标的公正性。四是制定标书人员受专业技术水平限制,所制标书不尽完善时,会引起低价位中标者的不规范供应行为,不仅影响正常供应商的投标,甚至会引起经济纠纷或给用户造成损失。五是用户和评委的关系处理不好就,将会影响公正评标。有些用户通过指定品牌或以自己需要和认可为借口,把自己的意见强加于评委,使评委陷入两难境地,影响评标的公正性。

由此可见,政府采购的公开招标虽是一种有效的反腐措施,但却不够完美,仍有待于进一步完善。为确保招标及评标的公正、公平,进一步加强和完善这种有效采购形式,笔者认为,目前,应从如下方面加以弥补和改进:

第一,应该拟定参考标底。所谓参考标底,应是在开标后,按照投标最高价格和不低于成本价的最低价格取一个中间值为中标参考价格(也可叫采购价格轴线或参标底)。在评标过程中,以轴线为准,上下各取5%为接近于参考标底报价,视为有效报价,可以量化定为相应分数,直接参与评标。评标时,再将评委所给打的除报价分值以外的综合分加上,在除以2,为评委分和报价分的平均分,获高分者可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这样,就不会以最低价为标准,既可以防止因一味追求低报价而引起的质量和其他方面的经济纠纷,又能相对保护供应商参与竞争的积极性。培养健康的政府采购市场。

第二,提高评委和工作人员的素质。尤其在职业道德方面,要教育和引导评委秉公办事,要以国家的利益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重,保证评标出以公心。对有评委亲属参加投标的,必须进行回避。发现有影响公众利益的不良倾向时,要及时纠正,认真查处。要加强政府采购队伍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建设,对经常遇到的重点专业,应面向社会招聘一些有经验和相关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减少因工作不周密而造成的不公平现象。

第三,应采用招询互补的多种采购形式。改变不分数量、项目一律招标的做法。对采购额度较大、技术程度较高的,可通过公开招标进行采购;对非批量采购或者小批量采购,则应采取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或询价采购形式,使在公开招标中未能充分展示自己实力的供应商多几次参与竞标的机会,以平衡他们在公开招标中未能中标的心理,增强政府采购的吸引力。

第四,尽量排除采购人选择供应商的主观因素,维护评标的公正原则。在评标过程中,如果是采购人全权委托采购,就应该由采购机构按照法律程序依法评标、定标,排除那些不应该掺杂进来的因素。财政部为贯彻《政府采购法》而起草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征求意稿)》中第四章第四十九条关于“采购人代表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评标工作”的规定,是维护了招标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应该进早出台。

第五,探索和开发网上采购的新途径。对有些招标项目,在做好保密工作的前提下,充分发挥网上采购的优势,进行网上招标或询价采购,能够拓展采购途径,弥补公开招标费用大、历时长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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