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云南昆明律师网

注册 | 登录

您现在的位置: 云南昆明律师网 > 新闻中心 > 正文

11部“质量法”无一部能有效规范各类主体

2016-06-25 10:26:24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作者:admin

法制网北京6月24日讯 记者余瀛波 当前,我国与质量有关的法律达11部之多,但却没有一部能够有效规范各类质量主体社会共治的法律。在今天召开的质量促进法立法座谈会上,国家质检总局副局长梅克保指出,推动建设质量强国,亟需从国家层面建章立制。

今年两会上,“供给侧改革”、“质量强国”、“质量促进”等热词引发代表、委员诸多关注。关于推进质量促进立法的议案、提案就有21件之多,国家质检总局对此高度重视,专门成立了研究工作机构,并委托北京大学法学院质量与法治研究所着手研究,于今年3月正式启动质量促进法立法研究工作。

梅克保指出,当前,我国经济正处于发展新常态和“爬坡过坎”的关键时期,经济需要由数量追赶正向质量追赶平稳转型。虽然近几年我国质量工作得到长足发展,但质量标准不高、水平不高仍然是我国经济发展的短板,是我国产业长期处于国际产业链中低端的根本原因。

同时,近年来,国内供给低端过剩、高端短缺问题比较突出,中国消费者对高质量产品的需求和国内质量现状的冲突导致了多样化的“海淘热”,从奶粉到尿不湿再到智能马桶盖,居民消费外溢、中高端消费转移成为新的社会现象。

据统计,2015年我国出境人数过亿,出境消费金额过万亿,仅今年春节期间,就有600万人在境外消费900亿,其中超过50%用于购买境外消费品。今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6年行动计划》,就明确提出要以消费者普遍关注的空气净化器、电饭煲、智能马桶盖、智能手机等为重点,深入开展质量提升行动,以全面提升消费品质量。

梅克保强调,研究制定质量促进法,不仅有利于强化质量提升措施,形成更为有效的质量供给,也能创造更多的“质量红利”和“质量溢价”,满足人民群众对高质量的需求。

研究制定质量促进法,更是质量提升法治化的需要。梅克保透露,当前,我国与质量有关的法律达11部之多,但这些法律大多偏重于政府质量监管这单一质量治理模式,法律关系单一,内容侧重于政府行政监管职能、行政相对人法律责任及产品质量民事责任等,缺乏规范各类质量主体社会共治的法律制度。“所以,质量发展迫切需要提供制度供给,对质量立法进行有益补充。”他说。

梅克保认为,目前研究制定质量促进法的各方面条件已经成熟。国务院1995年颁布《质量振兴纲要(1996年-2010年)》,2012年颁布《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为质量发展工作提供了较好的政策基础,积累了较为成熟的实践经验。近年来,我国在多个领域制定实施促进法,也取得了良好的经济与社会效果。目前,广东、上海、深圳等地也开展了质量促进立法的相关探索。

梅克保指出,研究制定质量促进法,以法治手段规范质量工作中社会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促进政府、企业、消费者、社会组织和质量技术服务机构的均衡建设,可以有效解决我国现阶段的质量治理难题,填补现行质量法律体系的空白和不足。

对于如何通过这部立法解决当前面临的各种问题,梅克保建议,质量促进工作既是一种行政管理活动,又是一种行政“服务”行为,立法理念也要尽快由“质量监管”转变为“质量促进”,做好“政府服务”。因此,制度设计应当让更多的社会主体参与进来,实行质量社会共治,改变过去过于依赖政府监管的工作模式,逐步建立各方主体关心质量、维护质量、发展质量的新模式,为质量强国奠定坚实基础。

同时,在“促进模式”上,梅克保认为,按照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在制度设计上要与之前单一的政府监管模式有所区别,合理配置政府、企业、消费者、社会组织和质量技术服务机构的质量促进权限以及履行职责的行为模式与边界,处理好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政府与企业的关系,逐步建立政府统筹、企业主抓、行业自律、社会共治的正向激励新模式。

云南律师,昆明律师,找律师,打官司,法律咨询,律师咨询,委托云南|昆明资深律师,重大案律师,知名律师维权,需要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律师,就上云南昆明律师网
滇ICP备12000640号 滇公网安备:53011202000505号 版权所有:易德祥律师 返回首页 您是本站第 位访问者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