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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必须放在家事审判的首位

2017-09-19 17:39:15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作者:admin

法制网固原(宁夏)9月19日电 记者 申东 今天,宁夏法院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推进会在西吉县召开,推进会上公布了全区家事审判改革以来两级法院审理的20个典型案例。20个典型案例中最受人关注的是4起有关未成年人监护、抚养的案例,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

2016年6月,宁夏有4家法院被确定为全国家事审判改革试点法院。各试点法院按照最高法院的改革意见和自治区高级法院的统一部署进行了有益探索,取得了一些成效。宁夏高级法院副院长王兆元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在离婚案件中,如果夫妻双方未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作出适当安排,对其离婚自由就应当予以适当限制。这一点要特别提示,有的夫妻离婚,双方都不愿意抚养孩子,可以暂时判决不准许离婚。孩子是国家的未来,无论如何都要优先保障他们的权益,对孩子作出妥善安排是当事人行使离婚自由权的底线。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

日前,银川市西夏区法院审理了刘某甲与刘某某的离婚案,案件的焦点是双方同居期间生下的孩子抚养费问题。原来,双方同居期间,刘某甲于2016年3月生育一子。刘某甲起诉至法院要求刘某某支付抚养费,但刘某某否认与孩子存在亲子关系,申请亲子关系鉴定。法院对外委托某鉴定中心进行鉴定,结果认定刘某某是孩子的亲生父亲。

法院审理后认为,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鉴于孩子尚处于哺乳期,法院判决由其母亲刘某甲抚养,刘某某支付抚养费。判决刘某某从2016年3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至孩子独立生活止。

【法官说法】 随着人们婚恋观念的转变,现在中国社会的非婚生子女的数量在不断增长,非婚生子女也成为不可回避的一个社会问题,其上户难,入学难,生活无保障等一系列社会问题凸显。就非婚生子女而言,他们是无辜的群体,他们和婚生子女一样都是社会的成员,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父母起诉离婚拒不抚养年幼病儿

由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法院审理的赵某与邓某的离婚案令法官非常棘手。2013年12月,赵某与邓某登记结婚,婚后产下一子是脑瘫儿,双方之间因孩子的病情争吵越来越多。赵某认为双方的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再无和好可能,提出离婚。在审理过程中,法官了解到,孩子虽然现已两岁,但不会说话、不会走路,自出生至今一直由邓某照顾。由于孩子患病,邓某因此患有抑郁症、脑垂体瘤等疾病,其同意离婚但坚决不抚养孩子。在法院审理过程中邓某曾两次在法院犯病抽搐,无法言语。同时由于邓某要住院治疗,赵某不愿意接受孩子,邓某便将孩子送到了当地派出所。后经承办法官多次调解,最终双方协商达成了离婚的调解意见,孩子由赵某抚养,邓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200元,自2019年9月份支付至赵某某独立生活为止,赵某某超过1000元以上的医疗费由双方共同负担。

【法官说法】本案中赵某、邓某虽均同意离婚,但对子女抚养却表现出严重的不负责任,互相推诿,视子女为累赘,此种行为有违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不应予以提倡。离婚虽然自愿,但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是法律规定的义务,必须履行。

及时心理辅导未成年人挽救破碎家庭

2002年10月李某某与杨某某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2003年办理结婚登记。2003年12月生育一子杨某,现为初二学生。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双方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2017年3月李某某第三次向西吉县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杨某某不同意离婚,认为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庭审中,因其子杨某在学校和家里表现出了异常行为,且情绪波动较大,对父母态度恶劣,李某某与杨某某申请给予孩子心理辅导,以便能让孩子正确对待和处理父母的婚姻关系。

庭审后,法院遂指派心理辅导师针对孩子的实际情况做了心理辅导,经过辅导孩子的态度和心理有所缓和,情绪稳定并能正确看待父母的问题,但仍希望其父母能够和好,并期望家庭和睦、完整,心理辅导师综合孩子情况后制作了心理辅导报告,并向法院出具《家事纠纷心理辅导情况登记表》。根据心理辅导的具体情况,法院再次组织调解,并将孩子的心理辅导报告及登记表出示给李某某与杨某某参考,希望二人慎重考虑孩子的意见。后经法院承办法官耐心细致的做工作,李某某到法院申请撤诉,撤诉理由系为了孩子的心身健康。法院最终予以准许。

【法官说法】本案法官对孩子及时进行心理辅导,在结合孩子表现后心理辅导师提出合理化建议,法庭参考意见再次组织庭后调解,作为父母,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虽然双方感情磕磕碰碰,但是仍然主动撤诉回家,让孩子的权益得到最大的保护。

父母离婚一方探望子女权应予保障

刘某某与巫某因夫妻感情破裂,于2015年12月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女巫某某由巫某抚养,刘某某享有探视权,每月由巫某将孩子带至刘某某处两天,巫某不得无故阻碍。但协议达成后,巫某未能履行协议内容,双方协商未果,引起本案诉讼。

石嘴山市平罗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已就离婚后子女的探望达成协议,该协议真实合法有效,巫某应当依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巫某以刘某某与孩子没有感情为由拒绝刘某某行使探望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巫某应当依法保障刘某某每月至少两天时间探望孩子,探望时间可以灵活约定。

【法官说法】探望权的有效行使,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因父母的离婚对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造成的损害。孩子是父母双方的血脉,离婚夫妻双方不能因对对方存在成见,而影响或者阻碍另一方行使探望权。有协助探望义务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探望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向法院起诉要求行使探望权的,法院应予受理。人民法院调解无果的,应当做出裁判,对探望权行使的次数做出明确规定,以保护当事人的探望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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