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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民航业新规:国有和非国有投资主体可投资民用航空业

2018-01-12 17:54:30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作者:admin

法制网北京1月12日讯 记者梁士斌 国有投资主体和非国有投资主体可以单独或者联合投资民用航空业。修订后的《国内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018年1月19日起正式实施。《规定》进一步放宽国有和非国有主体投资民航业准入标准,鼓励、支持国内投资主体投资民用航空业。民用航空业在放宽投资准入的同时,对各类民用航空企业的管理政策实行同等待遇。

2005年颁布的《国内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试行)》(民航总局令第148号)(以下简称148号令),是民航为放宽民营资本准入制定的规章。

修订后的《规定》放宽三大航国有或国有控股要求,允许国有相对控股。148号令规定了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保持国有或者国有控股。本次修改为对国内投资需要特别管理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保持国有控股或者国有相对控股,其中,国有相对控股应当由单一国有投资主体及其控股企业相对控股。

《规定》放宽主要机场的国有股比要求,鼓励各国内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民用运输机场,纳入民航发展规划的枢纽机场以及具有战略意义的民用运输机场应当保持国有独资、国有控股或者国有相对控股。采用特许经营等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方式投资建设或运营民用运输机场的,应当同时符合国家有关特许经营等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规定。

《规定》对民航企业之间的投资行为作了规范。民用运输机场、航空燃油销售储运加注企业、计算机订座系统服务企业,及其关联企业,投资全货运航空公司以外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投资比例不得超过5%。一家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及其关联企业投资纳入国家规划的国际枢纽和区域枢纽的民用运输机场或其共用航站楼,投资比例不得超过25%,并且不得相对控股。民用运输机场投资本机场范围内的航空燃油销售、储运、加注企业及其设施,投资比例不得超过25%,并且不得相对控股。

《规定》指出,空中交通管理系统主要由中央政府投资,空中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投资空中交通管理系统之外的其他领域。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董事、高级经营管理人员不得在民用运输机场兼任高级经营管理人员,民用运输机场的董事、高级经营管理人员不得在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兼任高级经营管理人员。

根据《规定》要求,民航局发布公告明确了国内投资民航业需要特别管理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枢纽机场和战略机场名单:运输企业为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枢纽机场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所在地民用运输机场以及深圳、厦门、大连、桂林、青岛、温州、宁波、三亚八个城市的民用运输机场;战略机场为新疆、西藏自治区内民用运输机场。

《规定》还新增了对有关投资违法行为处罚条款,并通过将处罚记入守法信用信息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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