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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离婚”遇“真雷区” 法官:背后问题发人深省

2018-04-15 19:51:39 来源:工人日报 作者:admin

原标题:“假离婚”将遇“真雷区”

现实生活中,“假离婚”的现象已不罕见,但“假离婚”将遭遇诸多法律雷区,其背后映射出来的法律问题发人深省。

【案情回顾】

原告张先生与被告罗女士结婚后,于2001年12月生育一子张甲。2009年1月,为了给即将出生的第二个孩子张乙(2009年2月出生)上户口,张先生与妻子罗女士协议“假离婚”。双方《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张甲、张乙归罗女士抚养,张先生每月给付孩子抚养费4000元。

但是,此后罗女士拒绝张先生和孩子的爷爷奶奶探望两个孩子。张先生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大儿子张甲由张先生抚养。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了张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该案中,张先生与罗女士虽已协议离婚,但作为婚姻存续期间生育两子的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尽管张先生与罗女士曾约定两子均由罗女士抚养,但就抚养权变更、离婚后财产纠纷双方多次对簿公堂,此种冲突对孩子的抚养和教育造成了一定的影响。罗女士在租住的房子中抚养孩子,加上经营公司等日常繁忙,导致对大儿子张甲的关心和照顾缺失,影响了张甲身心的健康成长,法院由此确定大儿子张甲由张先生抚养。

【案情回顾】

原告刘先生与被告张女士在婚前共同购买了北京市某套房屋,并签署《婚前购房协议书》。2013年8月,刘先生与张女士登记结婚。2016年2月,刘先生与张女士商议以刘先生个人名义购买位于北京市另一处房屋,两人打算通过“假离婚”方式避税,待房产交易完成后再复婚。

2016年3月,刘先生与张女士签署了《假离婚协议书》,随后在民政局签了《离婚协议书》并登记离婚。《假离婚协议书》上明确约定,“假离婚”是为了规避购买二套房所需的税费。后该房屋因卖方的原因未能完成交易,双方就重签婚前购置房屋的归属协议发生冲突。刘先生多次尝试复婚,均被张女士拒绝,后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刘先生与张女士签署的《离婚协议书》无效。

【法官释法】

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可以说明,刘先生与张女士以购买二套房避税为目的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签署《离婚协议书》为行政备案手续所需,双方真实意图并不在于就解除婚姻关系后的夫妻财产、子女抚养问题实际分割。刘先生对于离婚协议中的约定并非其意思自治的表现,由此产生的效果亦非其真实意愿,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定并非建立在双方对于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有明确认知、且就此达成合意的基础之上。《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定并非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最终,法院支持了刘先生的诉求。

【案情回顾】

原告李女士和被告李先生于1991年12月登记结婚,李女士因患躁狂抑郁症先后两次住院治疗。

出院后,李女士与丈夫协商决定“假离婚”,于2006年2月签订《假离婚协议书》,并去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双方约定,现有住房归男方所有;女方有权居住到购买住房时;住房以外的家庭财产(包括存款、保险等)折合人民币共计22万元全部归女方所有。两人还约定,其中一方首先与第三者结婚或同居,则有此行为的一方须放弃全部家庭财产,另一方获得全部家庭财产。2010年,李先生再婚,李女士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李先生“净身出户”。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了李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根据查明的事实,李女士与李先生经协商于2006年签订了《假离婚协议书》,并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自此,双方已经解除了婚姻关系。此外,李女士与李先生于2006年签订的《假离婚协议书》内容明显有悖我国婚姻法中婚姻自由的原则,不能认定为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故该协议书应认定无效,且双方所签订的《假离婚协议书》的主要条款已经履行完毕,李女士坚持的诉讼请求和主张亦缺乏相关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法院不予支持。(吴卫娟 作者单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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