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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批准合同的效力及司法认定

2021-04-11 12:43:47 来源:法治日报——法制网 作者:卢颖

□ 政法笔谈

□ 卢颖

未经批准合同效力的司法认定规定在民法典第502条,而相关内容在民法典施行之前出台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也是作为重点予以突出。之所以规定整个合同未生效不影响当事人间有关报批义务条款以及因报批义务而设定的相关条款的效力,是因为实践中因审批而导致的合同纠纷,症结往往在于当事人不去报批而非行政机关不批准。而当事人不报批,合同未生效;合同未生效,一方不能请求另一方履行合同义务。所以当事人往往会视情况决定是否报批,其结果是使得有的当事人从其不诚信行为中获益,显然有违法律所蕴含的价值取向。

一方当事人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报批义务人履行报批义务,在具体操作中有以下几个值得注意的问题:

一方当事人起诉要求报批义务人履行合同主要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向该原告方释明,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履行报批义务。如果原告拒绝变更,合同尚未生效,原告要求被告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条件尚不成就,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起诉要求报批义务人履行报批义务的,首先需明确一点,双方已涉讼,说明报批义务人并不同意继续履行报批义务,此时案件的审理应考虑判决的可操作性与可执行性。其次,履行报批义务,其法律性质属于不可强制执行范畴。是否同意当事人的报批申请,亦属于行政机关根据行政法律规范审查的内容,司法权不能干预行政权的行使。再次,若不加审查直接判决报批义务人履行报批义务以使合同尽快生效,其后果可能导致人民法院的判决不能得到当事人的履行和遵守,也无法通过强制执行予以实现,在当事人合法权益未能得到保护的同时,人民法院的权威和公信力也受到损害。

从利益平衡与可操作性考虑,案件审理中应根据所查明的事实区分两种情况分别处理。一是通过审理查明及走访行政审批机关,可以认定需报批的相关材料及手续已经齐全,所差者唯有报批义务人的申请,在此情况下可通过原告的证据保全判决报批义务人履行报批义务。如果报批义务人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原告可申请法院执行,法院可根据申请报批材料的程度请求相关行政机关协助执行。二是通过审理或征求行政机关的意见,认定尚需被告配合提供材料,被告明确表示不同意履行报批义务的,原告的诉讼请求属于不可强制执行范畴,人民法院应向原告进行

释明,由其变更诉讼请求,向被告主张包括差价损失、合理收益以及其他损失在内的违约责任。如果原告拒绝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相关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作者单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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