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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中约定若成为终身伴侣不予返还的借款,分手后还不还?

2021-10-13 15:47:18 来源:法治日报--法制网 作者:战海峰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战海峰 通讯员 马丽

70岁的何某(男)与60岁郭某(女)谈起了“黄昏恋”。期间,何大爷借钱给郭大娘购房,并在借条中约定:若成为终身伴侣,借款不用还。几年后,两人分手,何某将郭某诉至法院,要求其偿还全部借款。近日,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认定该案系形似借款实为附条件赠与的婚约财产纠纷,酌定女方返还部分款项5万元。

2016年,何某与郭某恋爱并同居生活。2017年1月,郭某为处理与前夫之间的房产纠纷,决定购买前夫所占房产份额并将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但缺资金14万元,何某为其支付该款。当月6日,何某与郭某签署协议,约定两人自愿结为夫妻。同日,郭某在该协议下方向何某出具借条,载明郭某向何某借款139990元,并注明二人若成为终身伴侣该借款不予返还。

之后,二人对外以夫妻名义在该房屋同居生活。然而,由于双方存在性格、爱好差异,郭某多次向何某提出分手,但经劝解双方亦多次和好。2020年9月13日,二人分手再次和好后,双方请好友张某、苟某、杨某等人见证,何某向郭某出具承诺书,承诺自己将改正缺点,与妻子郭某过好晚年的每一天,之前的恩怨包括借款也一笔勾销。

2020年12月,双方再次因琐事发生纠纷,郭某提出分手并离开何某。何某认为郭某与自己分手,违背之前的协议约定,遂于2021年5月向合川法院起诉,要求被告郭某偿还全部借款。

法院一审认为,婚约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通常意义的结婚即男女进行婚姻登记结为夫妻。本案中,原告何某、被告郭某恋爱时年龄已较大,双方结为终身伴侣的本意也系共同生活、相伴终生。原告何某与被告郭某先以协议形式约定自愿结为终身伴侣,再以借条形式约定借款,而该款的是用于被告郭某购买房产份额,供双方在该房屋共同居住。事实上,何某、郭某也在该房屋内长期共同生活。因此,本案形式系借款、实为附条件(结为终身伴侣)赠与,故案由应确定为婚约财产纠纷。

综观全案,何某将139990元交给郭某的最终目的也是为了二人能长久厮守、共度余生,且事实上双方已共同生活4年多。期间,被告郭某在生活上也对原告何某进行了照顾。原告何某也曾出具书面承诺书承诺该借款一笔勾销,但从本案实际情况出发,何某已到耄耋之年,139990元并非小数目,139990元的支出虽未导致原告何某的生活陷入困境,但亦是其多年积蓄以及养老的部分依靠。因此,法院酌定被告郭某适当返还给原告何某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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