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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黄河保护法草案二审稿时建议 增加破坏黄河文化行为责任条款

2022-06-25 19:13:49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作者:蒲晓磊

□ 本报记者 蒲晓磊

6月2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对黄河保护法草案二审稿进行分组审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分组审议时普遍认为,草案二审稿在强化地方主体责任、加强地方工作统筹协调等方面作出进一步完善,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较为成熟。

围绕水土流失治理、污染防治、文化保护传承弘扬、流域协调机制等内容,与会人员提出意见建议。

加强中上游小流域治理

黄河流域是我国水土流失最严重的地区之一。对此,草案二审稿有针对性地作出制度性安排,加大了对水土流失问题的治理力度。

吉炳轩副委员长指出,解决黄河流经黄土高原裹挟泥沙而下的问题,最好办法就是中上游的小流域治理。凡是有大小支流的地方,每个区域都要进行治理,通过修筑小型水利工程、大规模植树种草等方式,坚持不懈一代又一代干下去,就必定能大见成效。这件事还应提上重要议事日程,并依法来推动。

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黄河流域省级人民政府组织推行以县域为单位的水土流失总量控制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在矫勇委员看来,这一规定中的“水土流失总量控制制度”并不具备可行性。目前这个制度只是部分专家的一个设想,水土流失总量是算出来的,既没有监测指标,也没有实践经验。目前,我国对各省水土保持工作进行评估和考核时,使用的是“水土流失率”,它是县域水土流失面积和县域国土面积之比,有可操作性。但“水土流失总量控制制度”确实还缺乏依据,建议删掉上述规定。

“以县为单位控制水土流失总量,确实有点难,因为科研上很难把某一个地区水土流失到底流失了多少搞清楚,目前也没有这套基础数据和监测系统。”丁仲礼副委员长说。

明确对新污染物监测与治理

针对黄河流域污染严重的突出问题,草案二审稿作出多项具体规定。与会人员指出,要进一步完善制度措施,加大污染防治力度。

第七十七条规定,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黄河流域定期组织开展大气、水体、土壤、生物中有毒有害化学物质调查监测,并会同国务院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开展黄河流域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与管控。

张春贤副委员长说,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生产和使用是新污染物的主要来源,黄河流经9省(区),流域面积大,容易形成新污染物的蓄积,对此要予以重视,建议在上述规定中明确提出“新污染物监测与治理”的概念。同时,进一步明确管控措施,将最后一句话修改为“开展黄河流域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动态发布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对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实施禁止、限制、限排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

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明确,违反本法规定,造成黄河流域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修复责任、赔偿损失和相关费用。

邓秀新委员认为,上述规定的表述过于模糊,“建议明确人民检察院的责任,相关部门或者组织未履行请求侵权人承担修复责任、赔偿损失和相关费用的责任时,人民检察院应该承担这个诉讼责任,否则就是谁也不管,诉讼责任被泛化了”。

增加违反文化保护传承罚则

黄河文化是中华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华民族的根和魂。委员们在分组审议时建议,进一步完善黄河文化保护传承弘扬措施,更好落实推进黄河文化遗产系统保护的要求。

刘修文委员建议,在第八章“黄河文化保护传承弘扬”或者第一章“总则”中,进一步体现充分运用中华文明探源工程等研究成果,更加完整准确地讲述中国古代历史,更好发挥以史育人作用,让更多文物和文化遗产“活起来”,积极推动落实文物保护利用和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等要求。

鲜铁可委员说,黄河流域的发展要以保护中华文化传承和积淀为基础。黄河文化保护传承措施要更具刚性和约束力,要对大拆大建等破坏黄河文化的行为作出更为严格的规定。草案二审稿在法律责任一章没有关于违反文化传承法律责任的规定,建议就此增加相应的条款。

殷方龙委员注意到,对于违反文化保护传承规定的行为,并没有明确具体的罚则,只是在第一百一十五条中明确了“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黄河文化是中华文化的源头,对增强民族认同感和民族凝聚力有着特殊重要意义,因此,建议进一步完善违反文化保护传承规定的处罚规定,在法律责任部分就破坏黄河文化的行为增加相应的责任条款,使黄河文化保护传承的法律规定刚性再强一点。

完善流域管理协同立法机制

为更好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草案二审稿加强地方工作的统筹协调,明确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的职责。一些委员在审议时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黄河流域协调机制。

李钺锋委员说,在目前各地区各部门信息共享机制还没有完全建立的情况下,黄河水土流失治理等具体工作还缺乏高度的协调配合。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全流域治理的整体效果。推进黄河水患治理,不仅需要对下游悬河进行治理,还需要对上游宁蒙河段等悬河进行治理。但草案二审稿目前仅强调了对下游悬河的治理,还没有从协同推进大治理的角度出发,对黄河全流域悬河治理工作作出规定。为此建议,在对黄河下游悬河治理工作进行明确规定基础上,进一步落实共抓大保护的理念,完善对全流域悬河治理工作的有关规定,更好推动黄河流域水患灾害系统性治理。

杨志今委员建议,构建黄河流域政府间协商决策及立法机制。构建黄河流域法律保障机制需要体现出整体性、综合性及协同性的特点。要进一步打破流域上下游、干支流、左右岸、水中与岸上的行政区划界限和壁垒,针对黄河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与流域生态保护战略、水污染物治理、水土保持、生态补偿等问题,展开全方位的沟通和协作,加大流域各个行政区划之间的地方立法合作,探索完善流域管理的协同立法机制。

李锐委员建议,对黄河流域管理机构与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黄河保护治理职责作出进一步明确,在强化流域管理的同时,更加科学清晰地划分流域管理机构与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事权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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