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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域名和商标侵权纠纷应注意的问题

2014-02-20 23:30:51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域名争议是指因互联网络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而引发的争议。

关于对网络域名与商标权争议以及网上商标侵权争议如何处理,在理论界和实践部门还没有统一的观点,国际上也提出不同的对策。如对域名中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是否属于侵权问题,理论界就有”不侵权论”、”个案认定?quot;、”驰名商标特殊保护论”等。不侵权论认为不宜将在域名中使用他人注册商标认定为侵权。其理由是:

1、域名不依附特定商品,也不与特定商品相联系,不代表某商品或某企业的综合信誉,其本身不体现经济价值,不会给用户带来直接的经济效益。因此域名没有侵害商标权的基础。

2、域名中商标名称部分不具有显著性,商标所具有的无形资产不被域名用户”搭便车”使用。

3、商标的自身保护范围不能辐射到域名领域。域名既不是商品也不属服务,无同类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以及使用相同或类似商标等商标法基本问题,所以商标权人无权要求他人停止使用域名。

4、域名与商标名称对应关系引起的保护不能。汉字不能作域名,汉语拼音成为域名又遇到能否得到商标法保护和中文不同而拼音完全一样,域名权利该归谁的麻烦,加之不同行业中英文商标雷同的现象很多,使得域名与商标名称并非对应关系,造成不能保护。

不将域名中使用他人注册商标认定为侵权尚有以下好处:1、方便公众申请注册域名,不必实行烦琐的注册手续、不必提交许多证件,特别是异地利用电子邮件即可申请到域名;2、提高管理效益,

节约管理成本,特别在今后网络用户大增的情况下,放宽域名注册条件是提高域名管理效益的有效途径;3、有利于网络域名稳定,以保障正常的商业和其他往来,促进经济与文化的发展。我国域名管理注册办法规定只要他人提供与域名名称相同的商标证件,管理机构就应当停止用户对该域名的使用,将使用户的域名始终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当其被无端停止使用域名后,原有的商业客户及其他信息往来者就难以找到或不能找到该用户,使该用户遭到意想不到经济损失。

个案认定论认为,网络域名与注册商标发生冲突时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损害,应当就个案情况而定。以下情况应当分别处理:1、以相同或近似他人注册商标的名称为网址名称的特取部分时,当该网站提供的信息有促销商品的意思,且促销的商品与他人注册商标所指定使用的商品为同一或类似的,可能构成侵权损害。

2、以相同或近似他人注册商标的名称为网址名称的特取部分,当网站提供的信息无促销商品的意思,或有促销商品意思,但所促销的商品与他人注册商标所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属同一或类似的,尚不构成商标侵权损害,某些情况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3、以他人相同或近似的网站名称,作为商标注册,当对网站名称的独创性、知名度、商品的关联程度等相关事项斟酌后,该商标注册存在误导消费者之虞的,域名使用人可以申请撤销或无效。4、以相同或近似他人网站名称为商标注册,当对网站名称的独创性、知名度、商品的关联程度等相关事项斟酌后,该商标注册不存在误导消费者之虞的,域名使用人有权继续使用其域名(注47)。

驰名商标特别保护论认为,在一定情况下,应当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延伸到网络域名。成就的条件有二:1、用户对域名中的驰名商标部分作突出性使用;2、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从而淡化了驰名商标(注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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