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域名纠纷引发的思考
2014-02-20 23:31:35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虽然现阶段的域名纠纷我们可以用《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解决,但是由于没有关于域名法律地位的规定和相关立法,这会为我们以后的域名保护工作带来消极影响。
迄今为止,对域名的法律地位的认识是有分歧的。笔者认为:在法律性质上,域名是与传统知识产权有关但又没有必然联系的一种全新的权利的客体。域名注册后,他人便不得注册相同的域名,因此,也无法使用该域名。从这一角度看,域名是一种权利。这种权利可以暂时称之为域名权,它是一种区别于创造性成果权的识别性标记权,属于较宽泛意义上的知识产权。理由如下:
1、由于域名可为登记者创造无限的商机,从而带来一定的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域名已形成一种无形财产权。
2、由于域名源于注册者的创造性智力活动,特别是在域名的选择编排方面对独创性、简明性、内涵性的不懈追求,域名构成一种智力成果。
3、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对”知识产权”的定义,域名符合”一切其他来自工业、科学、及文学艺术领域的智力创作活动所产生的权利”,构成一种知识产权。
4、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的有关规定,域名因其鲜明的标识性而符合”其他商业标记有关的权利”,构成一种特殊的商业标记权。
5、域名在其注册成功之时就已蕴藏了特定的商业信誉或/与商品信誉, 并会在良好的使用与维护中强化,这就决定了域名又具有一定的商誉性。
现阶段我国乃至世界上都未对域名权作出明确的规定,这将无法解决诸如域名与域名之间的纠纷和将域名注册为商标时产生的问题,而这些问题是将很快出现的。并且,现在这种对商标和域名冲突的解决办法只是一种权宜之计,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所以应尽快立法规定域名的权利,使域名纠纷和其他潜在问题有法可依。在域名立法中应规定:
1、域名权是一种专有权,权利人垄断这种权利并受法律保护;
2、权利人以外的第三人不得侵犯这种权利,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享有或使用该项权利;
3、权利人对这种权利可以自己行使,也可转让他人行使,并从中收取报酬;
4、域名权在法定期限内发生效力,它以注册而产生,以续展(按期办理继续注册的手续,并缴纳相关费用)而延续,以不续展而消灭(任何其他个人或组织均可依”先到先有”原则享有之);
5、在某域名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情况下,若他人将该域名的核心部分进行了商标或企业名称注册,并有可能导致消费者的混淆或误认,域名注册人应有要求撤销该商标或企业名称注册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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