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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撤销的诉讼程序是怎样的?

2021-11-16 17:32:29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我国《商标法》规定,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中对于因商标注册不当、商标争议而由他人提起撤销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的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7日内立案或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对受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依法审理。

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下列情形除外:

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裁决:

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有事实错误、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显失公平等行为之一的,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被告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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