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民法院落实廉政准则防止利益冲突的若干规定
2012-08-14 19:14:45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站 作者:admin-云南昆明律师法发〔201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落实廉政准则防止利益冲突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违反本条规定的,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一)本人独资或者与他人合资、合股经办商业或者其他企业;
(二)以他人名义入股经办企业;
(三)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从事经营活动;
(四)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五)本人或者与他人合伙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六)以本人或者他人名义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民间借贷活动;
(七)以本人或者他人名义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其他营利性活动。
违反本条规定的,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违反本条规定的,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违反本条规定的,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违反本条规定的,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
违反本条规定的,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一)接受与本人原所办案件和其他业务相关的企业、律师事务所、中介机构的聘任;
(二)担任原任职法院所办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三)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
违反本条规定的,分别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十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违反本条规定的,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违反本条规定的,分别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违反本条规定的,分别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违反本条规定的,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一)放任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属、代理人、辩护人、执行中介机构人员以及其他关系人的财物;
(二)为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三)放任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
违反本条规定的,分别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违反本条规定的,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违反本条规定的,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违反本条规定的,分别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违反本条规定的,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需要接受行政处罚或者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本规定所称“人民法院领导干部”,是指各级人民法院的领导班子成员及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
本规定所称“审判、执行岗位法官”,是指各级人民法院未担任院级领导职务的审判委员会委员以及在立案、审判、执行、审判监督、国家赔偿等部门从事审判、执行工作的法官和执行员。
本规定所称“综合行政岗位人员”,是指在各级人民法院内设部门从事综合行政管理、司法辅助业务的人民法院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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