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技术规范之血液中乙醇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法
2012-12-06 12:07:02 来源:司法部网站 作者:admin-云南昆明律师司 法 鉴 定 技 术 规 范
SF/Z JD0107001-2010
血液中乙醇的测定顶空气相色谱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司 法 鉴 定 管 理 局SF/Z JD0107001-2010
I
前言
本标准的附录A和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卓先义、刘伟、向平、沈保华、卜俊、马栋、严慧。SF/Z JD0107001-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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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液中乙醇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法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血液中乙醇的顶空气相色谱测定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血液中乙醇的定性及定量分析。
本标准的方法检出限为0.01mg/mL;定量下限为0.05mg/mL。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
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6682 分析实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GB/T 6682-2008,ISO 3696:1987,MOD)
GA/T 122 毒物分析名词术语
3 原理
本法利用乙醇的易挥发性,以叔丁醇为内标,用顶空气相色谱火焰离子化检测器进行检测,经与平
行操作的乙醇对照品比较,以保留时间或相对保留时间定性,用内标法、峰面积比进行定量分析。
4 试剂和材料
除另有说明外,水为GB/T 6682规定的二级水。
4.1 乙醇
色谱纯。
4.2 乙醇标准溶液
精密称取适量乙醇,用水配成10.0mg/mL乙醇标准储备溶液。储备液在冰箱中冷藏密闭保存,有效
期为6个月。试验中所用其它浓度的标准溶液均从上述储备液稀释而得,在冰箱中冷藏密闭保存,有效
期为3个月。
4.3 叔丁醇
色谱纯。
4.4 叔丁醇溶液
精密称取适量叔丁醇,用水配成5.0mg/mL叔丁醇储备液。储备液在冰箱中冷藏密闭保存,有效期
为12个月。将储备液用水稀释,得40.0μg/mL叔丁醇内标工作液,在冰箱中冷藏密闭保存,有效期为6
个月。SF/Z JD0107001-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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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仪器
5.1 气相色谱仪
配火焰离子化检测器(FID)。
5.2 顶空进样器
配1mL定量进样环。
5.3 样品瓶
10mL,顶空自动进样器用。
5.4 硅橡胶垫。
5.5 铝帽。
5.6 密封钳。
5.7 精密移液器。
5.8 自动稀释仪。
6 测定步骤
6.1 样品处理
用精密移液器或自动稀释仪取样品血0.10 mL及0.50 mL 40.0μg/mL 叔丁醇内标工作液,加入样品瓶
内,盖上硅橡胶垫,用密封钳加封铝帽,混匀。
6.2 测定
6.2.1 顶空气相色谱测定参考条件
a)色谱柱(1):DB-ALC1(30m×0.32mm×1.8μm)石英毛细管柱或相当者;
柱温:恒温40°C;
色谱柱(2):DB-ALC2(30m×0.32mm×1.2μm)石英毛细管柱或相当者;
柱温:恒温40°C;
b)载气:氮气,纯度≥99.999%,流速8mL/min;
c)进样口温度:150°C;
d)检测器温度:250°C;
e)加热箱温度:65℃;
f)定量环温度:105℃;
g)传输线温度:110℃;
h)气相循环时间:3.5min;
i)样品瓶加热平衡时间:10.0min;
j)样品瓶加压时间:0.10min;
k)定量环充满时间:0.10min;
l)定量环平衡时间:0.05min;
m)进样时间:1.00min。
6.2.2 定性测定
样品溶液按照顶空气相色谱测定条件测定,以叔丁醇为内标,计算色谱峰的相对保留时间,将样品
色谱峰的保留时间(或相对保留时间)与乙醇标准对照品的保留时间(或相对保留时间)比较,相对误
差小于2%,空白对照样品内标物色谱峰正常而无乙醇的色谱峰,可以认为检材中含有乙醇。如果内标物SF/Z JD0107001-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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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谱峰正常,而无乙醇的色谱峰时,可认为检验结果为阴性。乙醇对照品和内标气相色谱图,参见附录
A。
6.2.3 定量测定
本方法采用内标法-校准曲线法或内标法-单点校正法定量测定。
6.2.3.1 内标法-校准曲线法
采用内标-校准曲线法测定(见附录 B)。将乙醇对照品溶液进样,以乙醇和内标峰面积比为纵坐标,
乙醇对照品工作溶液浓度为横坐标绘制标准曲线,用标准曲线对样品进行定量,所测样品中乙醇的浓度
值应在线性范围内。
6.2.3.2 内标法-单点校正法
血液样品乙醇浓度在标准溶液浓度的±30%内可用单点法定量。
6.3 平行试验
按以上步骤对同一试样进行平行试验。
单柱单检测器两份样品测定结果按两份样品的平均值计算,双样相对相差不得超过5%(有凝血块
的血样不超过10%)。双样相对相差按式(1)计算:
| C1 - C2|
双样相对相差(%) = ⎯⎯⎯⎯⎯ × 100 ………………………………(1)
⎯C
式中:
C1、C2⎯⎯两份样品平行定量测定的结果;
⎯C ⎯⎯两份样品平行定量测定结果的平均值(C1+C2)/2。
双柱双检测器两份样品测定结果的相对标准偏差RSD(%)若不超过10%时(有凝血块的血样不超
过15%),结果按两份样品结果的平均值计算。
7 结果计算
血液中乙醇浓度测定采用内标法-校准曲线法定量或按式(2)计算:
A× Ai
′×c
C = ⎯⎯⎯⎯⎯⎯…………………………………(2)
A′×Ai
式中:
C⎯⎯血液样品中乙醇浓度,单位为毫克每毫升(mg/mL);
A⎯⎯血液样品中乙醇的峰面积;
A′⎯⎯标准溶液中乙醇的峰面积;
Ai
′⎯⎯标准溶液中内标物的峰面积;
Ai⎯⎯血液样品中内标物的峰面积;
c⎯⎯标准溶液中乙醇浓度,单位为毫克每毫升(mg/mL)。SF/Z JD0107001-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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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
乙醇对照品和内标气相色谱图
A.1 按色谱柱(1)条件得乙醇对照品和内标气相色谱图,见图 A.1。
0.5 1 1.5 2 2.5 min
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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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D1 A, (2009 9040304.D)
叔丁醇(2.09)
图 A.1 按色谱柱(1)条件得的乙醇对照品和内标气相色谱图
A.2 按色谱柱(2)条件得乙醇对照品和内标气相色谱图,见图 A.2。
0.5 1 1.5 2 2.5 min
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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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25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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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FID2 B, (2009 9040304.D)
图 A.2 按色谱柱(2)条件得的乙醇对照品和内标气相色谱图
叔丁醇(2.03)
乙醇 (1.51)
乙醇 (1.43) SF/Z JD0107001-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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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B
(资料性附录)
校准曲线
配制乙醇浓度为0.10、0.20、0.50、0.80、1.00、2.00、3.00mg/mL的水溶液,按6.1和6.2项下分
析,每一浓度点取2份,以乙醇与内标叔丁醇的峰面积比对乙醇浓度做工作曲线。
ٛ ٛ 按色谱柱(1)条件测得的工作曲线方程为 X = 1.0761 C - 0.0162(r = 0.9997),按色谱柱(2)条件
测得的工作曲线方程为 X = 1.0655 C - 0.0177(r = 0.9997)。式中 X 为乙醇与叔丁醇的峰面积比值,C
为乙醇工作溶液浓度(mg/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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