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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技术规范之血液中乙醇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法

2012-12-06 12:07:02 来源:司法部网站 作者:admin-云南昆明律师

司 法 鉴 定 技 术 规 范

SF/Z JD0107001-2010

血液中乙醇的测定顶空气相色谱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司 法 鉴 定 管 理 局SF/Z JD0107001-2010

I

前言

本标准的附录A和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卓先义、刘伟、向平、沈保华、卜俊、马栋、严慧。SF/Z JD0107001-2010

1

血液中乙醇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法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血液中乙醇的顶空气相色谱测定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血液中乙醇的定性及定量分析。

本标准的方法检出限为0.01mg/mL;定量下限为0.05mg/mL。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

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6682 分析实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GB/T 6682-2008,ISO 3696:1987,MOD)

GA/T 122 毒物分析名词术语

3 原理

本法利用乙醇的易挥发性,以叔丁醇为内标,用顶空气相色谱火焰离子化检测器进行检测,经与平

行操作的乙醇对照品比较,以保留时间或相对保留时间定性,用内标法、峰面积比进行定量分析。

4 试剂和材料

除另有说明外,水为GB/T 6682规定的二级水。

4.1 乙醇

色谱纯。

4.2 乙醇标准溶液

精密称取适量乙醇,用水配成10.0mg/mL乙醇标准储备溶液。储备液在冰箱中冷藏密闭保存,有效

期为6个月。试验中所用其它浓度的标准溶液均从上述储备液稀释而得,在冰箱中冷藏密闭保存,有效

期为3个月。

4.3 叔丁醇

色谱纯。

4.4 叔丁醇溶液

精密称取适量叔丁醇,用水配成5.0mg/mL叔丁醇储备液。储备液在冰箱中冷藏密闭保存,有效期

为12个月。将储备液用水稀释,得40.0μg/mL叔丁醇内标工作液,在冰箱中冷藏密闭保存,有效期为6

个月。SF/Z JD0107001-2010

2

5 仪器

5.1 气相色谱仪

配火焰离子化检测器(FID)。

5.2 顶空进样器

配1mL定量进样环。

5.3 样品瓶

10mL,顶空自动进样器用。

5.4 硅橡胶垫。

5.5 铝帽。

5.6 密封钳。

5.7 精密移液器。

5.8 自动稀释仪。

6 测定步骤

6.1 样品处理

用精密移液器或自动稀释仪取样品血0.10 mL及0.50 mL 40.0μg/mL 叔丁醇内标工作液,加入样品瓶

内,盖上硅橡胶垫,用密封钳加封铝帽,混匀。

6.2 测定

6.2.1 顶空气相色谱测定参考条件

a)色谱柱(1):DB-ALC1(30m×0.32mm×1.8μm)石英毛细管柱或相当者;

柱温:恒温40°C;

色谱柱(2):DB-ALC2(30m×0.32mm×1.2μm)石英毛细管柱或相当者;

柱温:恒温40°C;

b)载气:氮气,纯度≥99.999%,流速8mL/min;

c)进样口温度:150°C;

d)检测器温度:250°C;

e)加热箱温度:65℃;

f)定量环温度:105℃;

g)传输线温度:110℃;

h)气相循环时间:3.5min;

i)样品瓶加热平衡时间:10.0min;

j)样品瓶加压时间:0.10min;

k)定量环充满时间:0.10min;

l)定量环平衡时间:0.05min;

m)进样时间:1.00min。

6.2.2 定性测定

样品溶液按照顶空气相色谱测定条件测定,以叔丁醇为内标,计算色谱峰的相对保留时间,将样品

色谱峰的保留时间(或相对保留时间)与乙醇标准对照品的保留时间(或相对保留时间)比较,相对误

差小于2%,空白对照样品内标物色谱峰正常而无乙醇的色谱峰,可以认为检材中含有乙醇。如果内标物SF/Z JD0107001-2010

3

色谱峰正常,而无乙醇的色谱峰时,可认为检验结果为阴性。乙醇对照品和内标气相色谱图,参见附录

A。

6.2.3 定量测定

本方法采用内标法-校准曲线法或内标法-单点校正法定量测定。

6.2.3.1 内标法-校准曲线法

采用内标-校准曲线法测定(见附录 B)。将乙醇对照品溶液进样,以乙醇和内标峰面积比为纵坐标,

乙醇对照品工作溶液浓度为横坐标绘制标准曲线,用标准曲线对样品进行定量,所测样品中乙醇的浓度

值应在线性范围内。

6.2.3.2 内标法-单点校正法

血液样品乙醇浓度在标准溶液浓度的±30%内可用单点法定量。

6.3 平行试验

按以上步骤对同一试样进行平行试验。

单柱单检测器两份样品测定结果按两份样品的平均值计算,双样相对相差不得超过5%(有凝血块

的血样不超过10%)。双样相对相差按式(1)计算:

| C1 - C2|

双样相对相差(%) = ⎯⎯⎯⎯⎯ × 100 ………………………………(1)

⎯C

式中:

C1、C2⎯⎯两份样品平行定量测定的结果;

⎯C ⎯⎯两份样品平行定量测定结果的平均值(C1+C2)/2。

双柱双检测器两份样品测定结果的相对标准偏差RSD(%)若不超过10%时(有凝血块的血样不超

过15%),结果按两份样品结果的平均值计算。

7 结果计算

血液中乙醇浓度测定采用内标法-校准曲线法定量或按式(2)计算:

A× Ai

′×c

C = ⎯⎯⎯⎯⎯⎯…………………………………(2)

A′×Ai

式中:

C⎯⎯血液样品中乙醇浓度,单位为毫克每毫升(mg/mL);

A⎯⎯血液样品中乙醇的峰面积;

A′⎯⎯标准溶液中乙醇的峰面积;

Ai

′⎯⎯标准溶液中内标物的峰面积;

Ai⎯⎯血液样品中内标物的峰面积;

c⎯⎯标准溶液中乙醇浓度,单位为毫克每毫升(mg/mL)。SF/Z JD0107001-2010

4

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

乙醇对照品和内标气相色谱图

A.1 按色谱柱(1)条件得乙醇对照品和内标气相色谱图,见图 A.1。

0.5 1 1.5 2 2.5 min

pA

20

25

30

35

40

45

FID1 A, (2009 9040304.D)

叔丁醇(2.09)

图 A.1 按色谱柱(1)条件得的乙醇对照品和内标气相色谱图

A.2 按色谱柱(2)条件得乙醇对照品和内标气相色谱图,见图 A.2。

0.5 1 1.5 2 2.5 min

pA

15

20

25

30

35

40

45

50

FID2 B, (2009 9040304.D)

图 A.2 按色谱柱(2)条件得的乙醇对照品和内标气相色谱图

叔丁醇(2.03)

乙醇 (1.51)

乙醇 (1.43) SF/Z JD0107001-2010

5

附 录 B

(资料性附录)

校准曲线

配制乙醇浓度为0.10、0.20、0.50、0.80、1.00、2.00、3.00mg/mL的水溶液,按6.1和6.2项下分

析,每一浓度点取2份,以乙醇与内标叔丁醇的峰面积比对乙醇浓度做工作曲线。

ٛ ٛ 按色谱柱(1)条件测得的工作曲线方程为 X = 1.0761 C - 0.0162(r = 0.9997),按色谱柱(2)条件

测得的工作曲线方程为 X = 1.0655 C - 0.0177(r = 0.9997)。式中 X 为乙醇与叔丁醇的峰面积比值,C

为乙醇工作溶液浓度(mg/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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