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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鉴定与劳动能力鉴定的关系

2012-05-22 12:35:01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鉴定与劳动能力鉴定的关系

工伤鉴定并非一个严整的立法概念。因此,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中找不到这个概念。其是一个约定俗成的学理概念。倘若有人问:工伤鉴定应向那个部门申请?对于此一问题,不是回答不了,但还真是不好直接回答。因为法律法规没有相关的明确的直接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只规定了劳动能力鉴定,而没有直接规定工伤鉴定。该条例第22条第1款规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同条第2款规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此款实际上隐含了对工伤等级的笼统规定。而要确定工伤等级首先就要进行工伤鉴定。工伤等级决定了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度。通过工伤鉴定确定伤残等级,进而确定劳动能力的丧失程度。故工伤鉴定是劳动能力鉴定的子前提。

显然,工伤鉴定不等同于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鉴定是劳动能力鉴定过程中的一个前置性操作环节。劳动能力鉴定如前所述,其包括了两大块: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等级鉴定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工伤鉴定的目的在于确定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工伤鉴定的国家标准共分十级,其中,符合标准一级至四级的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的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的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因此,劳动能力鉴定内容包含了工伤鉴定内容,但又不限于工伤鉴定内容,其鉴定内容显然比工伤鉴定内容宽泛。

综上述,笔者认为,工伤认定、工伤鉴定及劳动能力鉴定的关系可以概之为:工伤认定是工伤鉴定的前提和基础;而工伤鉴定又是劳动能力鉴定的前提和基础,但其又是包函于劳动能力鉴定程序中的前置性子程序。总之,此三者的关系可以概括为:“两个层面三个环节”:“两个层面”即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其中工伤认定是劳动能力鉴定的前提和基础;“三个环节”即工伤认定、工伤鉴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其中,工伤鉴定是劳动能力鉴定过程中的一个前置性子环节。三个环节的关系可用示意图表示为:工伤认定→(工伤鉴定)→劳动能力鉴定。

因此,工伤鉴定主管部门其实就是劳动能力鉴定的主管部门即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因为工伤鉴定只是劳动能力鉴定的过程中的一个前置性子程序。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只设两级: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鉴定)时,不能越级申请。首次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鉴定)只能根据属地原则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只有在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时,方可向该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且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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