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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城市规划编制办法明确强制性内容

2013-03-01 13:57:49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城市规划指研究城市的未来发展、城市的合理布局和管理各项资源、安排城市各项工程建设的综合部署。在中国,城市规划通常包括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

为控制城市无序蔓延发展,加强对城市建设的调控,切实保证公众利益,建设部近日发布了新修订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城市建设用地、市域内应当控制开发的地域等七项城市总体规划确定为必须严格执行的强制性内容。

据悉,原《城市规划编制办法》是建设部于1991年9月颁发的。建设部规划司司长唐凯2月21日在建设部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原来的办法对城市无序蔓延发展的控制性不强,而且城乡二元分割色彩较浓,不适应区域统筹和城乡统筹发展的需要。而新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明确了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加强了对城市发展建设的适度控制。

唐凯表示,新办法的城市总体规划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城市建设用地、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城市防灾工程,以及基本农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湿地、水源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地下矿产资源分布地区等市域内应当控制开发的地域等七项内容作了强制性规定。

据悉,新修订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将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唐凯表示,城市规划是城市建设和发展的蓝图,是调控城乡建设、保护与管制各类空间资源的法定依据。要从市域范围内研究城市发展的基础和条件,明确划定禁止建设区、限制建设区、适宜建设区范围,制定空间管制措施,切实保护生态环境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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