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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债权人可以在高额抵押的决算期到来前转让

2014-09-20 21:13:21 来源:http://www.chinalawyeryn.com/ 作者:admin

案例:某纺织厂与某服装公司签订了长期供货合同,约定两年期内由纺织厂向服装厂提供所需的布料等原材料产品,而服装公司则用其所有的服装店作为抵押物。双方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担保债权最高额为20万元,决算期为2年。

在2年期内,纺织厂共12次供货,贷款达30万元,其中服装公司已经偿还了15万元的贷款。由于纺织厂向银行贷款10万元迟迟未还,纺织厂与银行达成协议,将纺织厂对服装公司享有的债权的一部分(10万元)让与给银行。银行与纺织厂签订了债权让与合同后,向服装公司要求支付货款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以抵押物的变价款优先受偿。

解析:根据民法理论,抵押权不能和主债权分离而进行转让。如果要转让抵押权,必须将主债权与抵押权一同转让给同一个民事主体。法律之所以作出这种规定主要是考虑到抵押权是对抵押物的变价优先受偿的权利,所以其必须从属于主债权存在,因此抵押权与主债权必须自始至终捆绑在一起。

但是最高额抵押作为一种特别的抵押制度与普通抵押制度有着很大的不同。在最高额抵押中,最高额抵押权产生时主债权可能还没有存在,并且在决算期到来前,主债权始终处于一个不停变化的过程中甚至可能一度出现主债权为零的现象,但最高额抵押权不因此而受任何的影响,仍然正常的存续。

所以我国《物权法》第204条规定:“最高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在最高额抵押的决算期到来前,由于主债权的数额处于一个不断变化的过程中,所以无法确定主债权的数额,因此法律禁止转让主债权,应当说这种考虑还是比较合理的。但是如果主债权已经确定后,再限制最高额抵押中主债权的转让就显得没有大的道理了。当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不特定债权特定后,债权已届清偿期的,最高额抵押权人可以根据普通抵押权的规定行使其抵押权。

在本案中,纺织厂与服装公司订立的最高额抵押合同的清算期为2年,在清算期界至后,纺织厂对服装公司的主合同债权已经确定一共是15万元。此时,纺织厂可以转让主债权,所以本案中纺织厂将10万元债权转让给银行的行为是合法的,法院判决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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