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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与质押有哪些区别

2014-09-20 21:17:57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我国《担保法》所规定的担保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定金和留置。贷款担保的方式主要为保证、抵押和质押。抵押与质押都是物的担保的重要方式,在本质上都属于物权担保概念。根据《担保法》对抵押与质押的描述,可分析出二者存在以下六点区别:

一、担保物的占有权是否转移不同

抵押中,担保物的占有权不发生转移,即抵押人不移转抵押物,其仍享有对抵押物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这既能使抵押人继续利用和发挥抵押物的使用价值,取得收益,清偿债务,又能保证债权人尽早实现债权。

而质押则必须转移质物的占有权,即质押是以出质人将其特定财产(质物)移交质权人占有为成立要件的。质押合同一经成立,出质人就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将质物移交质权人掌握、控制,质物的所有权与占有权分离。但由于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所以质物在出质期间不能发挥财产效益,创造社会价值。

占有权是否转移是抵押与质押最本质的区别。

二、担保物的种类与范围不同

抵押中,可作担保物的抵押物的范围较为广泛,《担保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它财产;

3、抵押人依法有权可以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以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它财产。

而在质押中,作为担保物的质物的范围仅限于以下两类:

一是动产。作为质物的动产一般具有轻捷、简便、易于移动空间位置和便于保管等特点。

二是财产权利。包括:

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等权利凭证;

2、依法可转让的股票、股份;

3、依法可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4、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实践中应注意,不动产及土地使用权均不能作为质押的担保物,而财产权利不能用于抵押。

三、债权人是否有权收取担保物所生孳息不同

在抵押中,抵押期间抵押物所生的自然孽息和法定孳息由抵押人收取,抵押权人无权收取抵押物所生孽息。

而在质押中,除当事人在质押合同另有约定以外,质押期间质押物所生孽息,均由质押权人依法收取。

四、同一担保物上能否重复设定担保权不同

在中,抵押物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即抵押人依法可以在同一担保物上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也就是说,法律允许抵押权重复设置,抵押人依法可以同时或先后就同一项财产向两个以上的债权人抵押,但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

而在质押中,法律不允许在同一质物上重复设定质权。且质押担保须以出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为合同有效成立的要件,所以实践中也不存在同一质物上重复设定质权的现象。

五、协商程序是否为转让担保物的必经程序不同

抵押中,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无需经过与抵押权人的协商程序,也不必经抵押权人的同意。只要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后,即可转让。但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

而在质押中,出质人转让已出质的股票或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的,必须经过与质权人的协商程序,并应征得质权人同意后才可转让,否则其转让行为无效,即协商程序是出质人依法转让出质物的必经程序。

六、协议程序是否为实现债权的必经程序不同

抵押中,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抵押权人首先应当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如果双方协议清偿债务不成时,抵押权人才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诉讼程序来主张权利和实现债权。即协议程序为抵押权人实现债权的必经程序,非经协议程序,不能直接提起诉讼,请求司法保护。

而在质押中,质物由质权人占有,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权人既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动产)来实现其债权,也可以不通过协议程序,直接依法拍卖、变卖该质物来实现其债权.即协议程序并非质权人实现债权的必经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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