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云南昆明律师网

注册 | 登录

土地所有权人设立地役权

2013-03-01 12:33:15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举个例子,甲房地产商在地下铺设油管线需要通过某集体所有的土地,而该土地已发包给乙,这时,该集体在没有征得乙同意的情况下,就擅自与甲房地商签订地役权合同。于是,乙以该集体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为由,向法院起诉。实践中类似这样的纠纷很多。

物权法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

由此规定可以看出,用益物权是一种独立的物权,用益物权一旦设立,用益物权人便独立地对标的物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用益物权人不仅对所用益的标的物享有支配的权利,而且可以排除包括土地所有权人在内的一切人的干涉,这是用益物权的本质特征之一。土地所有权人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不得在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设立地役权。

云南律师,昆明律师,找律师,打官司,法律咨询,律师咨询,委托云南|昆明资深律师,重大案律师,知名律师维权,需要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律师,就上云南昆明律师网
滇ICP备12000640号 滇公网安备:53011202000505号 版权所有:易德祥律师 返回首页 您是本站第 位访问者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