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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屋管理市场化模式的实践与启示

2014-03-15 16:37:38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一)我市出租屋管理市场化模式的实践。房屋出租本身就是一种市场化行为。在过去很长一段时期,我们要么对其放任不管,要么又试图通过行政手段实行控制,实践证明两者效果都不理想。自2004年东莞市政府成立市、镇、村三级流动人员和出租屋专门管理服务机构以来,面对多种困难,主动整合出租屋市场资源,借助各种市场化手段,吸收多种主体参与,围绕着出租屋管理,开始探索出租屋规范化管理的市场化模式。一是社区监督与小区物业托管相结合的模式。在一些比较成熟的居住小区,比如东城东泰社区的阳光假日居住小区,在社区组织的推动和监督下,委托负责小区物业管理的公司,在小区内成立流动人员和出租屋协管站,将登记、办证、收税、巡查、促办等政府相关的出租屋管理职能,部分或全部委托给有从事物业管理专业经验、熟悉小区情况的物业专职人员行使。实践证明,这种模式既能够发挥社区组织的作用,又能有效地节省政府行政成本,并通过小区物业的协管实现对成熟小区内出租屋的有效管理,进一步提高了小区物业公司对小区的管治水平,实现了多赢的局面。

二是政府、社区与专业公司三结合的托管模式。政府通过有组织地引进有物业管理资质、抗风险能力强、善于整合资源的专业大公司,按照“托管自愿、收费合理、诚实守信、服务到位、群众满意”的原则,对某一社区(小区)的出租屋或相关物业进行委托管理,通过向业主收取一定费用,代为租赁管理,包括为业主代办出租屋一系列手续,向租客代收费,监督房屋使用维护和实施安全保卫等服务。2005年年底,广东省华侨物业发展公司经与黄江镇政府和长龙村委会进行艰苦谈判,决定乘国家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这股东风,将该村治安、环卫、绿化这三大块社区建设项目,以政府和村委每年近100万元的投入为代价,委托给该公司负责经营。由于有政府和集体投入作基础和保障,从公司进驻三个多月的情况来看,基本实现了公司有效运营与社区环境优化的双赢效果。三是集体托管模式。就是由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成立专门的出租屋物业托管公司,聘请专职管理人员,以村集体的名义将社区内的出租房屋统一免费为业主代管。南城区街道办事处就采取这一模式,他们甚至将托管服务站分设到各警务区,由服务站与屋主签订合同,将屋主对房屋的监督使用权、管理权委托给服务站,在提供服务的同时,有效解决了管理人员入屋难的问题。四是“二手房东”模式。就是由屋主将出租房屋整体包租给承租人(多数属个人身份),承租人以整体面积按月支付租金给业主后,大都将房屋分隔成多个更小的出租单间,分租给老乡、工友或其他租客,或直接从事日租房、时租房业务。这种模式在几年前出现后,很快在全市普及。在该模式被大量复制的同时,各种隐患也跟着发生,主要是以个人为主的“二手房东”抗风险能力有限,管理水平也难以提高,出了事故往往选择一走了之,责任最后还得由屋主承担。我市两级政府的职能部门正采取措施,规范“二手房东”市场,加强对“二手房东”的教育培训和监管,积极引导二手出租屋市场健康发展。五是信息化服务模式。初期由政府或大公司出资,成立信息服务中心,建立流动人员和出租屋信息管理平台,后委托有资质企业低成本、低收费运营为经营模式,为广大租住人员和出租屋业主提供各方面服务。

(二)出租屋管理市场化模式的几点启示。通过对出租屋管理市场化模式的调研,我们真切地感受到,社区建设的市场化模式构建既充满希望,又面临许多困难。值得庆幸的是,市场化模式在出租屋管理中的尝试,对理解什么是社区建设的市场化,并为社区建设市场化模式的构建提供了许多有益的启示。第一,市场化本身是一个转型过程,也是解决社区建设各种矛盾和问题的重要途径之一。由于社区建设较之出租屋管理内容更为复杂,层次更加多样,过程更加艰巨,通过引入市场机制,为加快社区建设注入资金、人才、机制等重要的外力支援,能够迅速提升社区建设水平,促进社区管理水平的提高。在社区建设实行市场化转型过程中,要警惕打着“市场化”旗号,变相提高各项收费的“伪市场化”,使社区建设成为少数利益集团牟利的工具。第二,市场化需要多主体参与,多模式推进。在市场化模式构建的初期,更需要政府发挥主导作用,积极在政策、法规、技术、人力等方面进行大力扶持。社区建设的市场化也需要吸引企业(包括新兴的社会企业)、非政府组织、个人以及其他社会团体的广泛参与,充分发挥他们在文化教育、环境保护、物业管理、基金管理、纠纷调处、网络信息、文艺宣传、医疗护理、养老救济等方面的专业水平,创造并积极探索更多社区建设的新模式,推进社区建设的全面提升。第三,市场化需要建立科学系统的运行机制。市场化过程本质上是一个机制构建的过程,重要的是发挥基金、保险、债券等各种有价值的市场工具,推动各类社区建设资源的有效利用。第四,市场化模式的构建是一个系统的长期的实践过程,要掌握其自身的规律性。要充分认识市场化模式构建的艰巨性和复杂性,要尊重客观现实的多样性和群众需要的个体性,尤其是要遵从市场自身发展并逐步体系化的规律,及时总结并积极完善实践证明有效的市场化建设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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