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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协议离婚 丈夫偷偷贱卖房产

2014-02-18 23:42:33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经过了公证的离婚协议书(未办理正式离婚手续)中,丈夫答应把一套房子过户给妻子,然而,之后丈夫又以“房产证遗失”为由,到房产局补办了证件,并将房子以低于市场价近3成的价格卖了出去。近日,天元区法院依法判决:此房屋转让无效。

郭女士与彭某在2004年登记结婚,今年5月28日,两人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协议其中规定,一套140平方米的房子归郭所有,属于郭的个人财产。今年6月3日,两人到公证处对上述协议进行了公证。之后,彭也将该房屋的产权证、土地证交给了郭,但没有办理过户手续。

6月25日,彭某来到市房产局以房屋房产证遗失为由,申请补办房产证。6月29日,彭拿到了补办的房产证,并在当天将房屋卖给了余先生夫妇,并办了过户手续。

今年10月,郭女士将彭某及余先生夫妇3人告上法院。

据余先生夫妇称,他们于6月25日在市房产局一楼大厅遇到彭某,双方认识,当天上午他们就去看了房子,然后达成了协议,成交价格为32万元。

在整个过程中,余先生夫妇明知彭已婚,也没有询问其妻子的意见。根据相关机构评估,涉案的房屋市场价格为45.8万元,双方的成交价远远低于市场价格。余先生夫妇称,在交易过程中,他们是分3次支付了32万元现金给彭。

事实上,直到庭审阶段,房屋一直未交付给余先生夫妇。而当法官问及房屋的结构等情况时,余先生夫妇都称:不太清楚。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郭女士与彭某的离婚协议,彭的卖房行为违反了诚信原则,而余先生夫妇受让涉案房屋时并非善意,“按照一般人的社会经验及常识,其真实性值得怀疑”。因此于近日作出判决:彭某与余先生夫妇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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