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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权属登记办理流程

2016-05-24 17:25:40 来源:http://www.chinalawyeryn.com 作者:admin

房屋权属登记办理时限

新建的房屋,申请人应当在竣工3个月内向登记机关提交用地证明有关文件,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集体土地上的转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申请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提交用地证明等有关文件,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拔、转让、分割、合并、

裁决等原因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转移登记。

申请转移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书以及县官的合同、协议、证明等文件。

权利人名称变更和房屋现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一)房屋座落的街道、门牌号或者房屋名称发生变更的;

(二)房屋面积增加或减少的;

(三)翻建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设定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的,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他项权利登记。

所有权登记应当按照权属单元以房屋的门牌号、幢、套(间)以及有具体权属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因房屋灭失、土地使用年限届满、他项权利终止等,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注销登记。

房屋权属登记流程

房屋权属登记程序共分5个步骤:受理登记申请——权属审核——发布公告——核准登记——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一)受理登记申请

1、申请人提出登记申请。

2、窗口收件、初审。工作人员收取当事人提交的登记文件后,便进行初审。初审主要审查当事人主体资格是否有效、提交的登记资料是否齐全。

3、信息录入。经审查,凡当事人主体合格、提交的登记资料齐全,符合权属登记的规定,工作人员即可将产权人、房屋坐落、收取的文件等有关信息录入电脑。

4、出具登记收据。工作人员完成信息录入后,打印登记收据一式两份,当事人签字确认后,一份交当事人收执,一份由登记部门留存。

(二)权属审核 权属审核科收到登记受理科移交的登记案件后,工作人员通过查阅产权档案、实地察看房屋,了解产权归属,核对测绘成果,进行权属复审、程序性评估、核准收费工作。复审中发现初审有误、书证不全的,应当退回登记受理科予以复查、补正。

(三)发布公告 权属审核科在审核案件时,对某些特殊或疑难案件,认为有必要采取公告的形式公开征询异议的,可以报处领准后予以公告(公告期为60日)。

(四)核准登记 权属审核科负责人对案件进行最终审批。经审批核准登记的,移交权证管理科缮证。

(五)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1、缮证。权证管理科对案件进行缮证、通知当事人领证。

2、当事人缴费。当事人凭登记收据向发证窗口申请领证,发证窗口工作人员查验当事人身份证件后,收取登记收据,向当事人出具收费通知单。

3、发证。当事人凭收费通知单到收费窗口缴费,当事人缴费后,发证窗口工作人员收取缴费回执一份,并请当事人签字领证。

4、扫描登记资料。档案馆对已发证案件资料进行扫描,建立档案图像库。

5、立卷归档。档案馆对已发证案件资料进行系统整理、装订、立卷归档。

房屋权属登记的种类

1、初始登记:新建房屋竣工后,权利人申请初始登记;

2、转移登记: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调拨、以房地产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成立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分立)、以房地产清偿债务、以其他合法方式使房屋权属发生变更的,当事人申请转移登记;

3、变更登记:房屋所有权人(共有权人)名称改变、房屋坐落的地址变更、房屋面积增加或减少、房屋登记状况变更的,权利人申请变更登记;

4、他项权利(抵押权)登记:设定房屋抵押权,当事人申请房屋抵押登记。登记后抵押情况发生变更的,当事人申请抵押变更登记;

5、注销登记:房屋灭失、抵押权终止、房屋权利灭失的,权利人申请注销登记;

6、补证、换证登记:证书(证明)遗失的,申请补证登记;证书(证明)破损的,申请换证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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