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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漏水楼下受损物业承担连带责任

2014-03-15 22:08:47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李先生与刘女士系楼上楼下邻居,李先生住楼下。2012年2月,刘女士家的太阳能冻裂跑水渗漏到李先生家,导致屋内顶子、灯具、沙发等损坏。心急的李先生自行将房屋装修好后诉至北京市密云县法院,要求楼上邻居和物业公司赔偿7000余元。

庭审中,刘女士认可漏水事实,但认为造成李先生家的损失是因为防水没有做好,且一个排水孔堵了,导致水无法排出。现在李先生已自行修复完毕,损失难以确定,故不同意赔偿。

物业公司辩称,事发后,与李先生协商,同意赔偿3000元,但其不同意,所以这个事就放下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法官考虑到李先生在房屋受损后进行了装修,无法进行评估,故损失数额无法确定,但李先生家房屋受损的情况刘女士及物业公司均认可,承办法官就此主持调解,经过耐心释法明理,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刘女士及物业公司赔偿李先生财产损失1200元,并当庭执结。

针对此事,昆明房产纠纷律师表示,物业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要以物业公司是否尽到相应义务和是否存在过错加以认定,如存在过错,应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建意各方通过调解协商处理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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