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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人的代表权问题

2014-04-07 10:59:44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清算人的对外代表权归属也是清算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若清算人为1人,则代表权归属这唯一的清算人;若清算人为数人,则应由全体清算人共同享有代表权,还是由其中一人或少数几人享有代表权?国外对清算人代表权立法主要以两种原则为基础:一种是以共同代表制为原则,单独代表制为例外,如德国。另一种是多元代表制为原则,共同代表制为例外,如日本。我国《公司法》对清算人采用的是“清算组”一词,说明我国的清算人只能是数人,而非一人。但在清算人的对外代表权方面并无明确规定,企业在清算实践中如何安排清算人的代表权缺乏法律依据,立法上必须及早予以解决。笔者以为,我国的清算人代表权应以单一代表制为原则,多元代表制或共同代表制为例外。

理由是:(1)单一代表制有利于明确责任,提高决策效率。而且,我国的法人代表制度实行单一代表制,清算人代表权采取单一代表制符合我国法人内部运作的习惯。(2)多元代表制和共同代表制虽有相互制衡、相互监督的优点,但也可能带来严重的责任风险和发生责任相互推诿的弊端。因此,多元代表制和共同代表制只能作为补充,允许公司章程选择采用,以发挥公司自治性。鉴于此,我国清算人的确定规则应补充为:清算人有数人的,应准用选举方式,推选其中一人对外代表公司;如未能推定,则各清算人均有对第三人代表公司的权力。公司章程也可以规定或经股东会决议确定一名或数名清算人共同代表公司。法院选任清算人时,由法院决定清算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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