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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刺破公司面纱”理论的适用情形

2013-10-04 01:43:46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公司的设立必须合法,这里的合性主要指单位设立的宗旨应符合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的要求,而不能与之相违背。这是公司合法性的实质要件。如果公司设立的目的本身就是为了规避法律义务、合同义务或欺诈债权人的,甚至进行违法犯罪,对于这种情况就应否认其公司的主体资格,直接追究公司背后操纵者的刑事责任。

2.公司成立后,以违法、犯罪为主要经营活动的情形

公司只有运用于合法目的,才能被法律所确认和保护,如将之滥用于不当用途或非法目的,则是不允许的。对于公司成立以后,既进行合法经营也从事犯罪活动,难以判断公司是否主要从事犯罪活动的,应从公司实施犯罪的次数、频度、持续时间、公司进行合法经营的状况等情况综合考虑判断。公司成立后一直进行合法经营,偶尔从事犯罪活动的,应认定为公司犯罪;公司成立后进行过合法经营,但在一个相对确定的时期内停止了该种经营而主要从事犯罪活动,并且次数多的,以个人犯罪论处。

3.单位人格形骸化的场合

单位人格形骸化实质上是指公司意志与公司负责人的意志完全混同,公司成为公司负责人的另一个自我,或成为其代理机构的工具,以至于形成公司即负责人、负责人即公司的情况。在一人公司和母子公司的场合下,公司人格形骸化的情况较为严重。如明为有限公司实为一人公司,在此情况下,个人很可能利用该有限公司的独立人格进行“名为公司,实为个人”的犯罪活动,如果对其公司犯罪的主体资格不予否认,显然有失法的公平正义;同样,在母子公司的情形之下,母公司控制子公司进行犯罪活动,如果追究子公司的刑事责任则有违公司犯罪的法理,在这种情况下,就必须否认子公司的公司人格,直接追究犯罪的操纵者——公司的刑事责任。

4.公司缺乏刑罚适应能力的场合

由于刑法对单位犯罪中单位的刑罚适用,只有罚金一种刑罚,因而对单位刑罚适应能力的评估,主要在于单位是否具有以其财产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在实践中,大多数法院都是依靠显示公司资本不足的事实,来证明公司独立存在的不公正性而应当揭开公司面纱。也就是说,对于通过虚报注册资本、提供虚假证明等骗取公司登记的,在查明公司的资金达不到法定最低资本金的,法院一般对其法人资格予以否认。在构成犯罪的情况下,是否认定为单位犯罪,取决于股东的身份。若股东为自然人,应视为自然人犯罪,若股东为具有法人人格的单位,则成立单位犯罪,其犯罪主体是作为股东的单位。

5.盗用或借用公司名义的场合

由于单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处罚上的差异性,导致了公司成员往往盗用或借用公司的名义进行违法犯罪,以期规避刑法对个人的制裁,或在同样构成犯罪的情况下,两害相较,取其轻。显然,这种情况下,对公司犯罪主体人格否认是没有异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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