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云南昆明律师网

注册 | 登录

您现在的位置: 云南昆明律师网 > 公司法 > 股份有限 > 正文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权利分为五个层次

2013-10-03 20:53:58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①3%以上的表决权: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参阅《公司法》第103条。

②10%以上的表决权:可以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也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参阅《公司法》第101条、第102条、第111条。

③1/3以上(近似于34%)的表决权:可以否决修改、增加或者减少的议案;可以否决、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议案。参阅《公司法》第104条。

④1/2以上(近似于51%)的表决权:可以否决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可以否决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资格;可以否决董事、监事报酬;可以否决董事会的报告以及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可以否决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年度财务决算方案;可以否决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可以否决发行公司债券的议案。参阅《公司法》第38条、第100条、第104条。

⑤2/3以上(近似于67%)的表决权:那是真正意义上的一股独大,但要“有所为、有所不为”地用好权力。

云南律师,昆明律师,找律师,打官司,法律咨询,律师咨询,委托云南|昆明资深律师,重大案律师,知名律师维权,需要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律师,就上云南昆明律师网
滇ICP备12000640号 滇公网安备:53011202000505号 版权所有:易德祥律师 返回首页 您是本站第 位访问者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