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云南昆明律师网

注册 | 登录

您现在的位置: 云南昆明律师网 > 公司法 > 解散清算 > 正文

企业破产和解终止的3种情形

2014-05-25 03:27:47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第一种情形,债务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经债权人过半数且其代表的债权额占无担保债权额三分之二以上债权人申请,法院可撤销和解协议。

第二种情形,债权人在债权人会议议决时不赞成和解协议或在债权人会议就和解协议内容进行议决时有正当理由未出席亦未委托代理人出席的,如能证明和解协议偏重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可自和解协议生效后15日内申请法院终止和解协议。

第三种情形,自法院认可和解协议一年内,如果债务人有虚报债务、隐匿财产,或对于债权人中一人或数人允诺额外利益的行为的,债权人可向法院申请撤销和解协议,法院也可以依职权终止和解协议。

云南律师,昆明律师,找律师,打官司,法律咨询,律师咨询,委托云南|昆明资深律师,重大案律师,知名律师维权,需要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律师,就上云南昆明律师网
滇ICP备12000640号 滇公网安备:53011202000505号 版权所有:易德祥律师 返回首页 您是本站第 位访问者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