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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界定的沿革

2014-04-16 16:34:34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自上世纪九十年代,我国便以具备中国特色的产业投资基金作为私募基金的合法形式,立法上强调的是“产业投资基金”,从其特点、范围和运行模式看,中国产业投资基金的定义非常类似于国际通称的私募(股权)基金(即:Private Equity Fund-PEF),产业投资基金的发展实质上折射出了私募基金的历程。1995年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颁布《境外设立中国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这是关于中国产业投资基金的第一个法规。该《办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境外中国产业投资基金是指中国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以及中资控股的境外机构作为发起人,单独或与境外机构共同发起设立,在中国境外注册、募集资金,主要投资于中国境内产业项目的投资基金。2005年10月对外公布的《产业投资基金试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产业投资基金作了明确说明,将其定义为对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和提供经营管理服务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制度,即通过向特定投资者发行基金份额设立基金公司,由基金公司自任基金管理人或另行委托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资产,委托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资产,从事创业投资、企业重组投资和基金设施等产业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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