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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规避

2014-12-07 22:00:17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2、在确认隐名投资人的股东资格将导致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超过50情况下的处理。我们认为,《公司法》第二十四条关于有限公司人数应不超过50人的规定,并不涉及公共利益,而是基于有限公司人合性考虑而作出的规定,因为有限公司的设立基础在于股东之间的相互信任,在股东人数超过50人时,维系相互之间的信任纽带会变得非常脆弱。《公司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从性质上分析应为管理性规定,如股东人数超过50人,并不必然导致隐名投资行为无效。但考虑到该条规定系强制性规定,在确认隐名投资人的股东资格将导致公司股东人数超过50人的情况下,虽可以确认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但应强制其退出公司经营,向显名股东或公司其他股东转让股份。

3、未规避法律规定,但规避优惠政策的限制规定。此种情况下,如确认隐名投资人的股东资格不存在法律障碍,应确认其股东资格,对其规避优惠政策的限制而获取的不当利益可建议相关职能部门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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