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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与某公司劳动合同变更的纠纷

2014-04-06 23:19:20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在合同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履行完毕之前,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对劳动合同内容作部分修改、补充或者删减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的变更是原劳动合同的派生,是双方已存在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的发展。

根据本法第十六条和第三条第款的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调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因此,劳动合同一经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应当严格履行,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但在,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有时不可能对涉及合同的所有问题都做出明确的规定;合同订立后,在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由于社会生活和市场条件的不断变化,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使得劳动合同难于履行或者难于全面履行,或者使合同的履行可能造成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不平衡,这就需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对劳动合同的部分内容进行适当的调整。否则,在劳动合同与实际情况相脱节的情况下,若继续履行,由可能会对当事人的正当利益造成损害。因此本法允许当事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变更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协商一致,就劳动合同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补充或者删减,通过对双方权利义务关系重新进行调整和规定,使劳动合同适应变化发展了的新情况,从而保证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

法律咨询:

2007年,申请人小陈应聘到被申请人某公司工作,合同期为3年,2008年,由于公司经济不是很景气,公司技术人员过剩,于是公司找小陈谈话:认为现在公司的效益没有几个月前好了,而且还有继续滑坡的趋势,所以,公司与你协商变更一下劳动合同,把你的工作岗位由技术干部岗位变更为销售岗位。小陈认为自己是技术员,不同意变更。第二天,小陈上班时,接到公司给他的通知书,要求小陈于第二天开始到销售部门上班,工资也由现在的每月4000元变为每月2800元,小陈不同意变更,于是公司停止了小陈全部工作,故小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按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岗位及劳动报酬履行,并支付公司停发至今的工资。

昆明律师回答:

劳动合同的变更,应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协商,并签订书面的变更协议,用人单位不得单方面强制变更,如果双方协商不成,用人单位应按原合同继续履行,本案被申请人强制变更以及停发工资的行为严重违反《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被申请人应按原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

相关法律知识:

劳动合同由于履行期限长,很容易出现一些影响劳动合同履行的事件,所以,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对劳动合同进行变更,签订变更协议,双方按变更后的新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但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劳动合同,也不得强制另一方变更劳动合同,如果协商不成,应按原劳动合同履行。同时,《劳动合同法》第40条(三)规定,只有在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里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或者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者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情况,如企业兼并、迁移、资产转移、经营方式和经营方向发生改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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