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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有哪些优缺点及无效情况有哪些

2015-03-08 12:33:51 来源:http://www.chinalawyeryn.com 作者:admin

优点

1、降低缔约成本,提高交易活动的效益,节省交易时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各行各业都在追求效率,力争以最少的投入取得最大的利润,现代的商业环境中交易高速进行,特别是在交易频繁的商品、服务、运输行业,不可能与个别的消费者逐一订立合同。格式合同内容上的格式化、特定性精简了缔约的程序,适应了现代商业发展的要求。

2、格式合同可以预先分化风险,维护交易安全,预测潜在的法律责任,将风险转移给第三人,这是格式合同的安全价值。现代市场交易活动中,随着高新技术在生产和生活经济各个领域的广泛应用,格式合同当事人不可能对未来作出完全地预测,不确定或偶发事件,激烈的市场竞争、内在变化的市场行情,各种促销手段及宣传媒介往往缺乏诚信与职业道德,经济生活的健康安全发展需要选择一种相对安全的合同形式以保障交易的安全性。格式合同本身具有的安全价值,适应了市场交易的需要,保障了交易的安全性。

3、对于不特定当事人具有公平的价值。在现代商品交易与交换合同中,公平是一个最基本的原则,倡导公平与谴责不公平是法律的价值所在。首先,由于格式合同的条款是为了大量重复使用而事先拟订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它不会因当事人的合同地位、履行能力以及社会地位的不同而修改条款,它为不同条件的人提供了自由交易的公平机会,体现了法律的公平价值。其次,在现代合同关系中,合同当事人的经济地位、交涉能力、经验以及法律知识层次,拥有的交易信用也同样是不均衡的,特别是公用事业的发展,造成了不可能单独订立合同的情形,若容许单独订立合同反而造成不公平情形的出现。再次,公用事业领域“大众化”的格式合同为消费者的结构扩展创造了条件。不特定合同相对人力量积聚,形成了合同当事人双方力量均势抗衡,以提高社会公众与法律对格式合同的监督力度,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维护合同的公平性。

4、格式合同的采用有利于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加强对经济的干预,确保国家经济安全。市场经济是一种调控的经济,国家的合理干预对于其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由于格式条款具有预先拟订性,国家专门政府机关统一制定是其中一种方式,另外国家也可利用行政优势加强审核调控力度,以此实现对经济进行政策控制。

缺点

格式合同的霸王条款

格式合同虽然具有节省交易成本增进安全提高交易效率,及公平性等优点,但是它不可避免带来了的一些负面影响也不容忽视。

1、由于格式合同的本身特点对合同自由原则相对限制,违背了契约自由原则。格式合同排除了相对人选择与协商的可能性,在事实上形成了对相对人的强制,这就使得缔约地位的平等掩盖了事实的不平等,使当事人处于更加不利的地位,也违背和动摇了民法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最典型的就是契约自由、平等公平、诚信原则,损害了消费者的正当权益。

2、格式合同往往制定利己而不利于相对人的内容,格式合同具有预先拟订性和单方决定性,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他们几乎很少或完全不考虑相对人的利益,而这往往成为他们垄断和强制消费者的工具。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其一、格式合同具有其它合同不可比拟的特殊功能,广泛应用于市场交易的各个领域,其作用是不可代替的,能够比普通合同更有效地促进经济、生产的发展。其二、如果立法不能够对格式合同进行很好地规范,很可能造成泛滥成灾、经济秩序混乱。

因此,如何在坚持民法与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下,健全格式合同立法、司法、行政、法律监督等综合调控,维护合同公平正义,保护广大消费者利益是我国法制建设所面临的艰巨任务。

二、格式合同的无效

《合同法》第40条规定了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52条和第53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主要义务,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该条规定了格式条款在以下三种条件下无效:

1、具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五种情形,即:

⑴一方以欺诈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⑵一方以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⑶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⑷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⑸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2、具有《合同法》第53条规定的两种情形,即: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3、格式条款免除、加重对方责任、主要义务,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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