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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主体详解

2015-01-11 11:53:17 来源:http://www.chinalawyeryn.com/ 作者:admin

(一)合同履行主体的一般规则 合同履行的规则即为合同履行的具体要求,是合同正确履行原则的具体化。合同的正确履行,就是要求履行主体、履行标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履行方式都是正确的。 合同的履行主体与合同的主体并非同一概念,合同的主体是合同债权人和合同债务人,但合同的履行主体则指履行合同义务的人和接受履行的人。但在通常情况下,合同的履行主体主要是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合同债权人和合同债务人。 在债务人履行主体方面,包括单独债务人、连带债务人、不可分债务人、保证债务人等。如果债务的履行需要债务人通过移转财产权利来进行,则债务人应当享有对该财产的处分权。 履行主体也包括债权人。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受领履行,这表现这一种权利。但同时,受领也是一种义务,因为如果没有债权人的受领行为,债务的履行便不可能顺利地进行,债务人便难以或无法了结其债务。所以,如果债务人依约履行债务,而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则债权人构成义务违反,相应免除债务人的责任,或将履行风险归于债权人承担。下列情况下债权人不能受领履行:①债权人的债权经强制执行,禁止向债权人为履行的。即债权人的债权被法院作为强制执行的对象,当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无权受领,而由法院的判决书或强制执行令确定的权利人受领,这些权利人通常是债权人的债权人。②债权人受破产宣告的。在此情形下,债务人应当向破产管理人或清算组织履行。③在履行行为系法律行为的情况下,债权人已经成为无行为能力或为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即合同的履行不是单纯地交付标的物,而是通过法律行为进行,债权人需要在受领行为中为意思表示,如签署法律文件等,则债权人需要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故若其为无行为能力或为限制行为能力人,便不能受领,而应由其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或其他在权利代为受领的人受领。

(二)合同履行主体的特别规则 除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性质上必须由债务人本人履行的债务以外,债务可由债务人的代理人代理进行。债务人的代理人代理履行债务不是代替履行债务,不是债务的移转,不是代为清偿,而只是一种代理行为,履行主体仍然是债务人本人,代理人是以债务人的名义进行履行行为的,履行行为后果由债务人承担。 同理,债权的受领也可能通过代理行为进行。 故债务人可以向债权人的代理人履行合同义务,债权人的代理人可以代为受领履行。这是合同履行中的代理履行规则。 除了代理履行规则,合同履行中还有一项特别规则,即“第三人”规则。首先,根据《合同法》第64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合同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据此,合同的履行可经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第三人可以向债务人请求履行。当然,在这种情况下,不应增加债务人的负担,因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增加的费用,由债权人负担。如果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不能向债务人主张违约责任,而只能由债权人主张。 其次,根据《合同法》第65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债权人不能直接向第三人主张违约责任。当然,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以上两种情形即是合同履行中的“第三人”规则,包括第三人履行规则和向第三人履行规则。需要指出,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16条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情可以将上述两种“第三人”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但不得依职权将其列为该合同诉讼案件的被告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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