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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完全履行及法律后果

2015-01-11 11:58:03 来源:http://www.chinalawyeryn.com/ 作者:admin

一、不完全履行的主要内容

中止履行

中止履行指在合同义务履行之前或履行的过程中,由于某种客观情况的出现,使得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义务而只能暂时停止的情况。(第六十八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七十条 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

部分履行

(第七十二条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提前履行

提前履行是指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第七十一条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二、不完全履行的法律后果

不完全履行的法律后果,因瑕疵履行和加害给付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1、瑕疵履行的法律后果

在债务人瑕疵履行时,由于债务人不完全履行债务的表现多种多样,有些瑕疵是无法补正的,而有些瑕疵则可以通过债务人的补正行为变为适当履行。比如,当标的物为种类物时,就可以通过更换的方法补正。由于存在的瑕疵能否补正的不同,导致瑕疵履行的法律后果也有所不同。

(1)履行上的瑕疵能够补正

当债务人履行上的瑕疵能够补正时,其法律后果为:

债权人有权拒绝接受有瑕疵的履行,并要求债务人补正。此时,债权人不负受领迟延的责任。因补正标的物导致债务人迟延履行的,债务人应负迟延履行的责任。如果因债务人补正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债务人应负责赔偿。

当债务人交付的标的物质量或提供的劳务不符合约定时,债权人有权依据情况要求债务人减少价款或者报酬。

标的物虽能补正,但补正对债权人已无利益的,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请求。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合同约定解除合同时,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但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合同约定而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债务人能补正而不补正时,债权人有权要求人民法院强制债务人补正。但依债务的性质不得强制执行的除外。

(2)履行上的瑕疵不能补正

当债务人履行上的瑕疵不能补正时,债权人有权拒绝受领标的物,并可以解除合同,要求。当然,债权人也可以在受领后,要求债务人降低价格或者酬金。

2、加害给付

在加害给付时,无论债务人给债权人或是与债权人有特殊关系的第三人造成财产上或是人身上的损害的,债务人均应予以赔偿。中国《合同法》第122条明确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依照其他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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