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抛弃时效利益后不得反悔或撤回

2015-01-18 13:30:20 来源:http://www.chinalawyeryn.com/ 作者:admin

抛弃时效利益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一)协议承认。即当事人就诉讼时效届满后的债权债务关系,以协议的方式重新确立一个新的基础关系,发生时效利益抛弃的法律后果。最高法院1997年4月16日发布的(1997)4号批复中指出:“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的精神,对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还款协议的,应当依法予以保护。”(二)债权抵销。时效届满,债权本身并不消灭,只要对方的债权发生于己方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可发生抵销后果。(三)提供担保。最高法院在《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五条规定:“保证人对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提供保证的,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四)债务履行。时效完成后,债务人仍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八条及民法通则贯彻意见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时效届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后,不得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反悔。(五)债务承认。债务人于时效完成后向债权人表示认同其权利之有效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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