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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违反后合同义务的法律责任

2014-04-25 12:27:03 来源:www.chinalawyeryn.com 作者:admin

(一)后合同义务的法定化与法律责任弱化之间仍存在矛盾

1、后合同义务的内涵不周延。劳动关系终止后,基于对劳动者的保护,用人单位不仅应及时出具离职证明,更应保证记载准确、评价客观、送达范围合理,并负有保密义务。然而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仅强调用人单位出具离职证明的时间性——“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却忽略了对其他义务内容的规定,凸现了后合同义务内涵的不周延。

2、法律责任与后合同义务不匹配。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对用人单位违反后合同义务法律责任的规定亦有欠缺,仅针对未按时出具离职证明的情形,对于未办理档案或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在离职证明上作不实记载或评价、不当或恶意披露等违法行为,却未设置相应的民事责任,反映了法律责任与后合同义务的不匹配。

3、法律责任的设置不合理。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了两个层次的法律责任,其一为行政责任,劳动者未遭受损失的,只能请求行政机关责令用人单位改正。然而,“为劳动者办理退工手续属于行为债务,主要依赖于用人单位的自觉履行。”“责令”只能起到劝诫的作用,并无强制力。其二为损害赔偿责任,劳动者首先应证明用人单位对其造成实际损害,无法证明的,只能等待行政机关责令用人单位改正。然而,即使劳动者能够证明损失存在,也将因赔偿标准较低而受偿有限,这显然使劳动者再次陷入了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的困境。

(二)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的权利保护仍存在瓶颈问题

1、劳动者请求办理退工手续的诉权仍未得到切实保障。劳动合同法将用人单位的后合同义务法定化,使原本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道德义务演化成为具有强制性的法律义务。然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只有证明存在损害后果才能请求损害赔偿用人单位出具离职证明;无法证明的,只能等待行政机关责令用人单位改正,这让劳动者再次陷入困境。

2、劳动者所遭受的迟延退工损失仍受偿有限。劳动者因用人单位迟延办理退工手续而无法正常再就业,并不必然导致财产损失。在探求法律真实的法庭上,劳动者往往无法有效证明其所遭受的财产性损失;即使能够证明,也因赔偿标准较低而受偿有限。可见,现有的民事责任不仅无法补偿劳动者,更无法规制用人单位报复劳动者的恶意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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