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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的借款合同情况

2016-08-20 08:37:30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案情】

张某从事汽车租赁业务,在扩大经营过程中向身边的亲戚朋友高息借款,并通过朋友介绍吸纳社会资金。后因公司运行不畅,张某携款潜逃,公安机关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张某进行立案侦查。随后,被害人刘某等人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张某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

【分歧】

司法实践中,此类纠纷较为常见,对于这类涉及经济犯罪的借款合同纠纷如何处理,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因该类案件涉及刑事犯罪,应当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处理,由公安机关侦查后确定借款是否应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以避免刑事、民事认定出现冲突的情况。

第二种意见认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侵犯的是金融秩序,并不导致借款合同无效。出借人按照合同约定起诉要求偿还借款的,应当正常审理,不需要考虑先刑后民,受理后也不需要移送。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即不需要考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因素,无需将案件移送,只需要移送犯罪线索,并不妨碍民事案件的正常审理。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中,嫌疑人向他人借款的行为并不是要侵占其财产,也没有欺诈的意思。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设置的本意,是为了打击地下银行,打击与商业银行竞争存款业务的行为,并非是为了打击向他人出借款项的行为和资本投资的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侵害的只是国家金融从业管理规定,法律针对的只是嫌疑人的行为未经审批这一点,而不是其借款行为或者投资行为的全部。并且法律并未规定此种行为中的借款行为无效,因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并不影响借款合同的效力。

其次,就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借款合同而言,合同的效力与是否构成犯罪没有关系。那么,就借款合同纠纷本身而言,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19条关于起诉条件的规定,就完全可以像其他民事案件一样正常起诉。法院在受理此类案件后,发现涉嫌犯罪的,也不需要考虑先刑后民的因素将案件移送,只需要移送相关犯罪线索,并不妨碍对民事案件的正常审理。

最后,民事案件判决被告承担还款责任与刑事案件判决退赔之间并不冲突。刑事判决退赔往往只是一个笼统的判决,并不确定具体的金额与履行期限,与民事判决的合同责任之间并没有实质性冲突。事实上,刑事判决退赔一般并不能完全实现保障被害人受侵害的财产权,法律也没有规定经过刑事判决退赔的,当事人就不能再提起民事诉讼。

综上所述,法院对于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应当按照民事案件正常程序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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