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云南昆明律师网

注册 | 登录

行使合同法定解除权的情形

2014-06-13 17:44:06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我国现行《合同法》对此较以往有了重大改进,充分吸收了两大法系及国际公约的立法经验,对法定合同解除条件作了较为严格的限制。根据《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单方当事人行使合同法定解除权的情形有下列五种:

(一)因不可抗力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现象,当发生这些客观现象致使合同目的落空时,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享有合同解除权。

(二)预期违约将不履行主债务的。预期违约是从英美法系引入的概念,包括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两种形态。

(三)迟延履行主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当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其主债务时,对方当事人应给予债务人合理的宽期限,如果在宽期限内,债务人仍未履行其主债务时,就已表明债务人是有严重的过错,因此法律赋予债权人于此情形下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当然,此处所说的迟延履行是指主债务不会因履行迟延而导致合同目的落空的情形,如果履行期限对债权人合同权利的实现至关重要,不可或缺,即迟延履行主要债务会致使合同目的落空,则于此情形债权人便可享有合同解除权,而无需催告。

(四)根本违约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致使合同目的落空的根本违约形态有多种,包括迟延履行、不完全履行,以及履行地点、方式等不符合合同约定,从而严重影响订立合同时期望的经济利益。在债务人根本违约的各种情形下,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所期望的经济利益已无法实现,在此情况下,债权人催告债务人继续履行已无实际意义,因此债权人可不经催告而直接解除合同。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解除情形。该条规定属法律上的兜底条款,立法者可根据社会实际适时作出扩张性解释。到目前为止,合同法分则中规定当事人享有单方解除权的有下列三种情形:

1、承揽合同中,定作人可随时解除承揽合同。(《合同法》第268条)。

2、货运合同中,托运人的单方解除权(《合同法》第308条)。

3、委托合同中委托人或受托人可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合同法》第410条)。

以上三种情形,法律赋予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享有单方合同解除权,但如因此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云南律师,昆明律师,找律师,打官司,法律咨询,律师咨询,委托云南|昆明资深律师,重大案律师,知名律师维权,需要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律师,就上云南昆明律师网
滇ICP备12000640号 滇公网安备:53011202000505号 版权所有:易德祥律师 返回首页 您是本站第 位访问者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