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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无形财产

2014-02-28 00:04:21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无形财产是指,特定主体所控制的,不具有实物形态,对生产经营长期发挥作用且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无形资产分为可辨认无形资产和不可辨认无形资产。可辨认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等;不可辨认无形资产是指商誉。无形财产的典型表现形式就是人力资源、家务劳动价值、知识产权。无形财产可以带来的经济收益是巨大的,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快速发展,公民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无形财产在人们生活中占有的比重将会越来越大,关于无形财产在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和讨论。

从最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可以看出,对于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界定,以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当下婚姻法中最热门、最受热议的话题,但是从我国现行的婚姻法以及司法解释来看,目前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一直局限于对夫妻共有的有形财产的分割,忽视了婚姻中占大比重的无形财产,对于夫妻关系中无形财产的分割问题,法律上并没有全面、完善的规定,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关于夫妻无形财产的分割有着不同的分歧,遇到此类案件时处理起来比较棘手,从而导致夫妻财产分割的问题上产生不公平的声音。下面笔者分别就无形财产中的人力资本、家务劳动价值、知识产权这三类典型的无形财产的概念和是否能够成为可分的夫妻财产作出界定。

(一)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人力资本

所谓人力资本,指的是工作机会、劳动技能等能够带来经济收益的能力,是无形财产。人力资本包括文凭、职业证书、执照、技能、资格等等。随着经济的发展,人力资本在家庭财产积累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成为了家庭生活中财富的主要来源。人力资本作为一种无形财产,人力资本的拥有者可以对人力资本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排除他人在未经许可或支付费用的情况下对人力资本的使用,并可以将人力资本在劳动力市场上进行出售,体现在人体内的技能、知识、信息、阅历和能动性等就属于人力资本,即人力资本的实物形态。人力资本具有经济价值,可以转化为经济利益。从公平的原则上看,一方文凭、执照等资格的取得,代表了另一方的牺牲。从技术上看,人力资本是可以进行估价的。最关键的是婚姻合伙理论是人力资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重要依据。所以在现实生活中,人力资本也是应该纳入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二)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家务劳动

家务劳动是指抚育子女,照料老人,照顾日常生活,打理家庭日常开支,进行家政服务管理等内容的,为了维持婚姻、家庭生活而劳作的一系列家庭的内部活动。家务劳动属于典型的夫妻无形财产。现代我国大多数家务,主要还是女性来承担,这是因为女性的身体构造与千百年来的社会分工,女性具有天然的生育与哺乳能力,而且细腻的性格在从事家务劳动方面比男性有着更大的优势,“男耕女织”、“男主外、女主内”的传统想法深入人心,所以家务劳动、哺育下一代的劳动都落在了女性的身上。随着时代的发展,女性出外参加工作的机会也越来越多,虽然夫妻双方都有工作,但是家里的主要家务还是由女性较多的从事。女性从事家庭劳动,成为全职的家庭妇女。在中国,甚至在全世界都是一个数量十分可观的人口群体。因此对于女性家务劳动所具有的价值的判断就十分重要,涉及到家庭的和睦与社会的稳定。根据我国现行的《婚姻法》第40条的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此条规定的内容是2001年《婚姻法》的新增条款,这也是首次在我国设立较为完善的离婚救济制度体系。这项条款确认了我国离婚家务补偿制度,对保证婚姻家庭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平等、保护弱势一方特别是妇女的合法权益,起到了很好的补充作用。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离婚家务补偿制度还存在着众多的争议问题,理论上设计上的不足,实践的可操作性不强,都反映出了这条法律规定设置的不够完善。对家务劳动的价值的承认就是社会进步的体现,这是男女平等观念的产物。婚姻法第40条确认了我国离婚家务补偿制度,其实就是证明了家务劳动是具有经济价值的。女性从事家务劳动、照顾老人、抚育子女其实和男性出外进行工作、从事职业劳动是一样的,同样具有经济价值,而且是具有同等的经济价值。家务劳动是劳动力再生产不可缺少的生产手段、生产环节,是可以产生价值的。劳动创造财富,家务劳动也不例外,也可以产生不可忽视的财富。家务劳动可以创造经济价值,也可以节约家庭的生活成本,节约家庭支出,从而间接的增加家庭的财富。如果女性不从事家务劳动,而是花钱来雇佣别人进行家务劳动,家庭生活的成本费用就会增多。比如现在家政服务中保姆、小时工、洗衣工都是有统一的收费定价的,其实这也是对于家务劳动价值的体现。如果雇佣保姆、小时工、洗衣工来从事家务劳动,就需要支出一笔相关劳动的费用和报酬,生活的成本就会加大。再如不在家自己做饭,而是去饭店吃饭的话,这每天的消费也是很大的一笔费用。因为女性从事了洗衣做饭,打扫卫生,照顾小孩,赡养老人等一系列活动,使得在家庭的生活中节约了成本,其节约的成本、减少的家庭生活费用就是家务劳动价值的体现。从公平原则和婚姻合伙的理论来看,家务劳动价值应当纳入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根据公平原则来看,女性从事家务劳动,如果在离婚时不能转化为财产,得不到应有的相应补偿,这就是权利和义务之间的不对等,等于是一方无偿的侵占了另一方从事家务劳动所创造出来的价值。就是违反民法公平原则的。家务劳动价值和社会劳动价值所创造的价值是同等的,因此应当将家务劳动价值纳入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将家务劳动价值纳入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这也是公平原则在婚姻关系中的体现。

(三)夫妻共同财产中的知识出产权

知识产权是指 :“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受的权利。”知识产权主要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作品在出版、上演、播映后而取得的报酬,或允许他人使用而获得的报酬;专利权人转让专利权,或许可他人使用其专利所取得的报酬;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合伙的商标所有权人转让商标权,或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所取得的报酬。知识产权具有人身性和财产性双重属性。人身权是法律赋予的智力成果的创造者享有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权利,如著作权中的署名权。财产权是智力成果的创造者享有的获得知识产权所带来的经济利益的权利。知识产权是新型的民事权利,是典型的无形财产权,具有独占性、地域性、时间性的特征。在我国,知识产权利益上的争议在离婚诉讼中占有越来越大的比例。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知识产权带来的收益的归属问题是没有争议的,这是婚姻法明确规定了的。这时,知识产权的财产性权益已经转变成为了经济利益,或者是现实中的财产了,所以在离婚的分割中,可以将转化为货币的财产直接纳入夫妻共同财产来进行分割。但是法律对于知识产权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归属界定的不够全面,目前学术界在司法实践观察中,对于以下三个方面知识产权收益的归属问题存在着很大的争议,难以界定:1、利用婚前创作的智力成果知识产权在婚后取得经济利益的归属;2、离婚时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利益的归属;3、具有很高知名度并能带来巨额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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