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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案件共同财产认定的审理中存在的问题

2014-06-29 00:02:18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1、如何界定婚前和婚后财产。现行的《婚姻法》明确规定: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若以领结婚证时间为标准,之前为婚前财产,之后为婚后财产。而现实情况是:领结婚证时间和举行婚礼共同生活的时间并不一致,许多是先举行结婚仪式开始同居生活,有的过几个月,半年甚至一两年领了结婚证后。从举行结婚仪式共同生活到领结婚证这段时间,是买房和买生活用品时间。因此这段时间由一方买的房子和贵重用品是作为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婚后共同财产,法院处理类似纠纷时对此界定有一定的困难。

2、赠与的概念不明确,很难掌握。而现实情况是:在农村,男女青年结婚时,一般住在男方家里,住房自然是由男方建设的,而且实际上是由男方父母建设的,这个住房是赠与男青年还是男女双方的,都没有文字约定的。在我们的小县城里青年男女结婚后,一般不和父母住在一起,(有的是和父母暂时住在一起,有了房子又分开住),而且城里青年男女大部分是职工子女,在他们结婚时都工作不久,本人没有经济力量买房,甚至没有钱买贵重物品。他们结婚时对住房和贵重物品的购买所用钱款,基本上是由父母和亲属出资购买。但这些住房和用品的赠与和借贷关系是对一方还是双方的?在我们实际处理案件过程中,多数并没有什么合同或文字约定,对这类财产处理的认定是赠与双方还是一方的有一定的难度。

3、对补办结婚证之前的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的认定问题。补办登记之前的同居有两种情形,一是双方不具备结婚实质要件,如未达法定婚龄,对这种情形,登记的效力肯定不能追认,因而这种情形下形成的共同财产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此,并没有多大争议。二是同居时双方已具备结婚实质要件,只是未领结婚证的情形,对这种情形夫妻共同财产如何认定争议较大。

4、对个人婚前财产的孳息及增值在婚后取得的应否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问题。这是审判实践中常碰到而新婚姻法又未明确的难题。

总之,离婚案件共同财产认定是处理离婚案件的重要组成部分,离婚诉讼中夫妻财产分割的内容十分丰富,需要探讨的问题很多,例如婚姻法中法定财产制、个人财产制以及约定财产制之间的关系问题,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夫妻财产分割的区别问题,夫妻财产分割与公司法、合同法、继承法等法律规定之间的冲突问题,夫妻两地分居条件下财产问题的处理问题,离婚诉讼中举证责任的承担问题等等,这些问题对于民事审判和社会实践生活,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这就需要在实践中不断的探索、总结、提高,使我国的离婚夫妻财产制度不断的趋于完善,使其更好的服务于我们的社会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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