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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约定的生效条件是什么

2014-12-07 15:04:51 来源:http://www.chinalawyeryn.com/ 作者:admin

按照我国民事法律行为成立要件的原理,夫妻订立财产约定须具备下列条件:

1、当事人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夫妻财产制约定属重大民事行为,订立夫妻财产约定的当事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当事人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确定一个人是否具备行为能力,看两方面:一是年龄。我国《民法通则》第11条规定,18周岁以上的成年公民,具备完全行为能力;二是看智力发育程度,只有达到了一定智力发育水平的人,才能正确地认识自己的行为及其后果。我国法定结婚年龄高于成年年龄,而且未成年人权益保障法禁止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因此,只有具有正常心智而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婚姻当事人,才能订立夫妻财产契约。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订立夫妻财产约定,其夫妻财产关系只能依法适用法定夫妻财产制。

订立夫妻财产契约必须当事人亲自实施,不适用代理。一方面,夫妻财产约定是与当事人身份密切联系的法律行为,当事人必须亲自实施。另一方面,财产契约关系当事人双方重大乃至一生的个人财产利益,关系到婚姻共同体利益并涉及扶养、抚养、赡养等,只有当事人本人才能恰当地估计该订约是否合适。因此,如果夫妻一方为民事行为能力受限制的人,或者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则该对夫妻依法不可能订立夫妻财产契约,只能适用法定婚后所得共同制处理夫妻财产关系。如果夫妻双方在心智正常情况下订立了夫妻财产契约,事后婚姻当事人一方丧失了完全或部分民事行为能力,不影响原先已订立的夫妻财产约定的法律效力。

2、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意思表示真实是指当事人在意志自由并能认识到自己意思表示法律效果的前提下,内心意图与外部表达相一致的状态。意思表示真实的情形下订立的夫妻财产约定,对当事人双方产生法律效力。如果当事人的内心意图与外部表达不一致、则意思表示不真实。导致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原因,可分为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两类,前者是由表意人自己的原因造成意思表示不真实;后者是由他人的原因造成意思表示不真实。主观原因的不真实,进一步区分为故意的不真实和基于错误的不真实。前者是指当事人明知自己的内心意图与外部表示不一致仍为之的意思表示。为了维护相对人的信赖利益,此时表意人无权主张行为无效或请求撤销。后者是指当事人因某种认识上的缺陷导致内心意图与外部表示不一致,错误的发生是基于表意人自己的原因,而错误已经使相对人产生了信赖。此时对双方利益的保护,立法采用折衷主义,基于一般错误的意思表示,不影响法律行为的效力;但意思表示是基于重大错误的,法律行为可以撤销。客观原因的不真实,是指表意人因其认识或意志受他人不正当干涉,在非自觉或者非自愿基础上作出的不符合其内心真实意图的意思表示。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不正当干涉表意人认识或者意志的行为,严重地破坏了意思自治原则,损害了表意人的利益,这些行为导致的意思表示于理于法均不能使法律行为产生效力。

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法律行为要取得法律效力,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否则无效或者可予以撤销。《民法通则》规定,法律行为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这里的“法律”不仅包括民事法律规范,也包括其他部门法的法律规范。

4、夫妻财产约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夫妻财产约定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要式法律行为是指依法律规定必须采取一定形式或者履行一定程序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婚姻法》(修正案)第19条第1款规定,夫妻财产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是指用写成书面文件的方式进行意思表示。书面形式具体区分为一般书面形式和特殊书面形式两种。一般书面形式是指用文字来进行意思表示,如书面协议、书信、电报、电传、电子邮件等,特殊书面形式是指除用文字进行意思表示外,还必须对书面法律行为采用可取信于社会公众的外部表现形式予以确认。我国的夫妻财产约定只需采用一般书面形式即可成立,法律不强制要求采用特殊书面形式,但当事人自愿采用特殊书面形式的,法律不予限制。

夫妻财产约定形式具有法律意义。《婚姻法》修正案第19条第1款规定,没有书面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婚姻法》(修正案)第17条、第18条规定。我国夫妻财产制约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而不能采用口头形式及其他形式。夫妻财产约定涉及利益不论大小,均事关婚姻家庭的物质基础,是一件极其严肃的事,应该慎重对待。同时,夫妻财产约定的存续期间长,需要相对明确、稳定的形式表达。书面形式证据明显,当事人约定内容确定,有利于预防和减少争议。口头形式,虽简便易行、直接迅速,却因没有书面根据,一旦发生争执,不易确定婚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夫妻关系天长日久,生活千变万化,口头形式不适宜夫妻财产关系约定。特殊书面形式又程序较为复杂,成本较高不宜强求。此外,夫妻财产约定事关婚姻外第三人利益,为严肃夫妻财产约定,保证民事交易安全,夫妻财产约定必须是要式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必须依照婚姻法规定,采用法定形式订立夫妻财产约定,才能实现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

世界各国或地区的立法均要求夫妻财产约定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但在是否须经公示程序问题上存在较大差别。从中外立法看,夫妻财产约定形式有两种立法例,一是只需当事人双方订立书面契约,即对夫妻双方具有法律拘束力;二是夫妻财产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且经一定公示程序始产生法律效力。公示程序又有登记和公证两种模式。《婚姻法》(修正案)对夫妻财产契约没有公示程序要求,是考虑到在婚姻内部,夫妻财产契约的订立只要采用了书面形式,夫妻双方就足以明白彼此间的财产权利和义务

夫妻订立财产契约必须采用要式行为,促使当事人谨慎进行,使财产约定明确具体并留下可靠证据,防止发生纠纷,切实保障夫妻财产约定正常进行。《婚姻法》(修正案)在总结以往20年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明确夫妻订立财产约定应该采用书面形式,从总体上看对婚姻当事人利益的保护以及民事交易的保护都是利大于弊。

夫妻虽达成了财产协议,但欠缺夫妻财产约定有效要件的,婚姻当事人设立、变更和终止相应夫妻财产关系的意思表示依法不发生法律效力;夫妻财产关系仍应适用法定夫妻财产制或原约定财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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